一、依據:行政院「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部)「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目的: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逐步透過推動「全英語授課」
(English as a Medium of Instruction,以下簡稱EMI),以英語為
知識傳遞之媒介,教授各專業領域知識,建構大專校院雙語化教學與
學習環境,分為重點培育計畫培養重點領域雙語專業人才,及普及提
升計畫整體提升教師英語教學能力及學生英語能力之二大主軸推動,
並輔以配套措施擴增雙語人力與資源共享及校際合作,協助大專校院
逐步強化學生英語力,推動全英語授課,以提升高教國際競爭力,特
訂定本原則。
三、計畫申請資格:
(一)重點培育計畫:分為「重點培育學校」及「重點培育學院」,並
依本計畫所定申請資格及績效目標研擬計畫。
(二)普及提升計畫:獲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補助,惟未符合重
點培育學校或學院申請資格之學校,可提出全校性普及提升之規
劃,並得採部分學院或部分系所逐步推動之方式辦理。
四、計畫期程:本計畫總期程為一百十年至一百二十年,為十年期計畫,
並分為兩期(第一期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五年、第二期為一百十五年至
一百二十年),每期分為兩階段推動(第一階段兩年、第二階段三年
)。
五、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本計畫設定之整體目標及階段性績效指標之架構下,
規劃整體提升學生英語能力及強化全英語授課(EMI)之雙語專
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經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
支辦法及程序。
(二)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比
例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學校應將獲補助經費投注於落實
雙語教學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學校應提出本部補助金額至少百分之十作為自籌配合款。學校配
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將列為次一年度補助之
參考依據。
(四)本計畫經費資本門至多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視計畫
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五)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1、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研究
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2、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
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包括彈性薪資)。
3、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包括教學指導員(mentor)
、教學助理(TA)人才或相關行政人員、助理等薪資、鐘點費
、津貼或獎助學金、工讀金等費用。
4、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支
給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
5、教師及教學助理(TA)培訓。
6、課程教材開發(包括線上課程模組)。
7、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8、全英語教學環境之直接相關軟硬體建置。
9、辦理國內外雙語教學及學術交流活動。
10、區域資源共享與校際交流相關經費。
11、其他推動建置學校雙語教學環境所需之經費。
(六)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新建校舍或建築。
2、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利
息補助及附屬機構。
3、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几
、咖啡機等)。
4、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及內部場地費。但內部場地費屬於跨校合作
使用者,不在此限。
5、學校於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所提供入學之各項公費
或獎助學金。但入學後提供之與計畫相關獎助金,不在此限。
6、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
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並與本計畫推動直接相關者,經學
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評估績效卓著者,得獲彈性
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支給單篇研究論文之彈性薪資(包
括獎勵金)。
7、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本部補助大學校院實施特殊優秀人
才、國立大學資安師資彈性薪資補助之學校編制內教師除本俸
、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彈性薪資,不得重複以本計
畫經費補助。
(七)人事費用編列原則:
1、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本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法
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所需經費占
核定補助額度之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彈性薪資得
在人事費之額度內支應。
2、為協助各大學強化全英語授課能量,學校得新聘專任教師;其
支用原則如下:
(1)學校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聘教師追溯至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八月起聘之教師;新聘專任教師至計畫結束前
之薪資,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2)學校得就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額,依教師每年績效表現情形,
調整彈性薪資。
(3)本期計畫結束(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七月,即一百十九學年
度)後,新聘專任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費支
應;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善之專
任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
3、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規
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其餘
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4、本計畫為延聘國外優秀教師,應依校內所定彈性薪資相關規定
辦理,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
5、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括
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
6、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
障指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
儲金費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八)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
定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
費用最高標準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
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
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
其項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
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九)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外
差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出國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
調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
,由學校核定。
(十)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六、為協助國立大學延攬雙語教學優秀國際師資,提升全英語教學品質,
本部每年提供至多五十名國立學校教師員額,提供國立學校增聘國際
優秀雙語教師員額據以推動,員額申請、運用、核撥及進退場機制如
次:
(一)申請資格;符合本計畫重點培育計畫申請資格之國立大學。
(二)員額核撥額度:國立學校提撥員額與本部核撥員額比例至少為一
比一,意即學校提撥一名預算員額,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撥一名
員額,每校每年至多申請請增五名預算員額為限;另本部至多另
加碼核撥一名員額(意即每校本部至多核撥六名);若學校以「
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替代提撥員額,每年以一名為限。員額申
請表件本部另公告之。
(三)申請時間:學校應就請增員額上限評估需求,並依本部重點培育
計畫公告申請時間及表件提出,每次申請皆應依前述比例提撥預
算員額,本部依審查結果核定;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
者,均不予受理。
(四)請增方式:經本部核定計畫者,學校於完成起聘後,應將雙語師
資聘書影本呈報本部核撥員額;本員額師資起聘日應為一百十年
八月一日以後,且不得為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現
職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包括計畫型專案人員)。
(五)本計畫前五年(一百十至一百十四學年度)期間,得以本部補助
款支應本部核配之外加員額薪資至多五成,後續年度之薪資應由
學校自籌,以符合永續推動之精神。
(六)員額運用:請增員額應用於聘任具全英語授課能力之國際雙語專
業教學人才,用以協助學校進行該專業領域之英語教學、課程、
研究及輔導等面向之提升,並可同時擔任英語授課指導顧問角色
(mentor),協助培訓英語教學師資,引導學校營造全英語專業
領域之環境。
(七)員額收回原則;本計畫請增或學校提撥之員額師資從事之教學研
究工作非屬雙語教學計畫範疇、或未核定計畫執行、或學校未依
限提撥足額之雙語師資員額、或該師資任教之系所實際招生及辦
學情形不佳或系所被整併或裁撤者,或經本部考核發現重大疏失
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本部將收回原核撥相同數量之員額。
七、計畫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時間:本計畫原則採學年度方式推動,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
請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時提出、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審查重點:
1、重點培育計畫:依學校組織、教師、學生、課程、環境、資
源共享與校際合作、經費需求與管考措施等七大面向進行整
體評估。
2、普及提升計畫:就學校定位及EMI推動師資質量基礎及EMI支
持系統及學生英語能力資源體系之進程,包括EMI課程比率
、英語教學支持系統、學生英語能力提升等規劃之妥適性、
人才延攬、線上課程研發等整體評估。
3、國立學校請增員額審核原則:就學校整體員額運用規劃與學
校發展特色、雙語政策推動、學校運用該員額擬聘任之國際
雙語專業教學人才之所需資格、條件、專業、協助學校提升
英語教學品質規劃作法及預期成效、學校整體配套措施及條
件、績效及財務規劃等面向整體評估。
八、計畫經費核定及分配原則:
(一)重點培育計畫部分:
1、分兩期每期各五年為期進行規劃,學校所提每期五年計畫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一次核定兩年經費,並逐年撥付,並依據
學校平時考核及年度考評情形作為次年度調整經費額度,並
依據第一階段前兩年考評結果作為後三年經費核定及學校進
退場之依據,第二階段重新徵求計畫,並參酌第一階段實施
成效及考評結果及學校之規畫作為第二階段計畫核定之依據
。
2、達成本計畫所設定目標之重點培育計畫學校或學院,將認可
為雙語政策績優學校或學院,本部將擇定其中辦理成效卓著
且可作為標竿學習楷模者,作為雙語政策標竿學校或學院。
3、本部得邀請重點培育學校或學院擔任區域EMI中心,協助區
域內夥伴學校教師開設EMI課程,進行資源共享與典範轉移
,提升EMI教學專業知能,並強化EMI教學之學生學習成效。
4、另未通過重點培育計畫補助者,本部納入普及提升計畫予以
補助。
(二)普及提升計畫部分:
1、以鼓勵獲高教深耕計畫補助之學校逐步推動,第一階段以二
年為期規劃,一次核定兩年經費,並逐年撥付,並依據學校
平時考核及年度考評情形作為次年度調整經費額度。
2、第二階段八年為期,納入高教深耕計畫第二期規劃推動,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擇優予以補助並納入高教深耕計畫平時考核
據以調整年度經費;第二階段納入高教深耕第二期補助經費
推動,並依據高教深耕計畫所定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九、計畫經費撥付與結報:
(一)本計畫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採分年撥付方式;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
止撥付。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
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或請撥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
及核結等事宜。
(三)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會計制度、物品管理手
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財物處理、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
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
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國立學校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
不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金預
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附屬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併決算辦理。
(六)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學校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
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
部分則以基金列帳。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國立學校依本部核撥員額或學校提撥員額聘任後,補助期間內
人員如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學校應將其補助
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3、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備查,並於
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或本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
報告表送部辦理核結。
4、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
表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請撥學校。但各分項
計畫經費係由請撥學校統一撥付及核結者,支出憑證及經費收
支報告表得由請撥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將收支報告表報本
部。
5、學校執行本計畫預算,於每年度終了,已執行而未能執行完竣
者、或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得辦理經費滾
存納入下年度本計畫經費支應(國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
校務基金),經費滾存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用。計畫經費結
餘款,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八)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固定資產之增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
財產目錄。
2、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財產之使
用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平時考核:由專業審查暨諮詢小組以訪談教師、行政主管、學生
等方式,或透過焦點座談、訪視或觀課等機制,了解學校推動現
況與困難,並提供改進建議。
(二)年度考評:經本部核定計畫之學校每年度必須依據所提策略、績
效指標與推動進程(包括雙語擴增員額師資名冊及推動成果)等
提報成果報告並先辦理自評後併同自評報告提交本部,再由專業
審查暨諮詢小組進行書面考評,必要時得輔以簡報審查或訪視等
機制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次一年度調整經費補助額度之依
據。
(三)經費查核及管考:
1、學校計畫經審查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
定經費額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
本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
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
溢撥經費;經本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
,本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
補助。
3、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學校所列支之費用不
予核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
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4、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本部得酌予刪減、停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查核結果,酌
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6、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
作為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
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7、學校於審查通過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任之人員涉性別平
等案件或計畫執行涉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
事停止撥付或扣減追繳補助經費。
十一、其他:
(一)本計畫聘任師資及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
盡事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或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