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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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811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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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核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
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規定,各學校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應依前
開規定辦理。但學校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為組成成員,且該校任一性
別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全體專任教師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部 長 潘文忠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