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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811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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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
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規定,各學校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應依前
開規定辦理。但學校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為組成成員,且該校任一性
別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全體專任教師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部  長 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