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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00151246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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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定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
  學生以甄審及保送方式,入學就讀大專校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指下列學校:
  (一)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二技)及四年制技術學
     院與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四技)學士班。  
  (二)二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二專)。
  (三)第一款以外大學學士班(以下簡稱一般大學)。

三、大專校院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應自行或聯合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訂定招生規定或簡章,報本部核定後為之。

四、大專校院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六月為原則。

五、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得申請參加四技
  、二專或一般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及保送入學;專科學校畢(
  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得申請參加二技一年級或一般大學
  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及保送入學。  
  申請甄審入學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優待方式,以甄審實
  得總分為基準,增加下列比率之分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
     1、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五十五。
     2、優勝:百分之五十。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百分之四十五。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1、第一名:百分之四十。
     2、第二名:百分之三十五。
     3、第三名:百分之三十。
     4、第四名及第五名:百分之二十五。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各職種個人競賽:
     1、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三十。
     2、第四名至第十五名:百分之二十五。
     3、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百分之二十。
     4、第三十一名至第五十名:百分之十五。
     5、第五十一名以上:百分之十。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1、第一名:百分之二十五。
     2、第二名及第三名:百分之二十。
     3、佳作:百分之十五。
  (六)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
     1、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二十。
     2、其餘得獎者:百分之十五。
  (七)領有技術士證:
     1、甲級技術士證:百分之二十五。
     2、乙級技術士證:依委員會訂定各招生類別所認列之職類名
       稱,增加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五。
  (八)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證書:依委員會訂定各招生
     類別所認列之證書類科,增加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
  (九)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證書:依委員會訂定各招生
     類別所認列之證書類科,增加百分之二十五。
  (十)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由當學年度入學委員會依其所參與競
     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四技二專及一
  般大學之甄審入學;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十款資格
  之一者,得申請二技及一般大學之甄審入學。  
  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
  名次者,得參加四技二專及一般大學之保送入學;符合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參加二技及一般
  大學之保送入學。

六、前點第二項第四款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
  學生,其得參加甄審入學之名額,依參賽人數分配如附表。

七、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競賽主辦
  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學名冊,
  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之學生應檢具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及
  符合第五點資格之證明文件,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八、四技二專、二技及一般大學各系、科(組)、學位學程甄審及保送入
  學名額,應經本部核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甄審及保送入學錄取生於報到後,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學年度本要點所
  定四技二專、二技及一般大學之招生;違反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九、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分發之錄取生,不得
  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  
  前項事項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十、依本要點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者,其符合第五點各款資格之證件或競
  賽、展覽獎項,應於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就讀期間及其以後取得
  ;各種特殊身分考生,已依法規規定加分優待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