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
英語文教學相關活動計畫,提升雙語及英語文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
下合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項目:
1、英語文課程全英語授課。
2、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
3、國內外校際合作推動線上教學。
4、提升學生英語文成效及職場英語文能力體驗課程學習活動
。
5、擴增雙語實驗班。
(二)基準:
1、前款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前款各項目補助之經常門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本署推動各項目計畫之規定核定
之;其支出用途及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四、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學校應於本署規定期間內,盤點現有英語文相關教學資
源,納入申請計畫書,併同經費申請表,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
本署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主管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後核轉本署提出申請。
(二)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案後,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
程與教學、教學資源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得邀集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
補助金額,通知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各該地方政府,並由各該地
方政府轉知其主管學校。
五、本署就核定本補助之金額,補助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全額補助。
(二)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據各補助項目及各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
,核予不同之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附表三。
六、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請撥:
1、教育部主管學校:由學校掣據逕向本署請款,並由本署逕
行撥付學校。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各該地方政府就本署補助其主管學
校之總金額,掣據送本署請款;本署撥款予各該地方政府
後,由各該地方政府提撥相對配合款,納入預算後,轉撥
主管學校。
(二)支用:
1、學校支用本補助經費,應專款應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
執行;計畫書內容有變更需要時,學校應報經本署核定後
,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內容辦理。
2、學校支用本補助經費,有未依本署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者,本署得廢止部分或
全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
學校限期返還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三)結報:
1、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本署辦理核結,地方政
府主管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2、學校執行本補助,其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按本署補助比
率繳回本署。
3、學校執行本補助之結餘款,除屬本署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
條例規定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全數繳回本署外,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辦
理。
七、本補助之執行成效考核方式,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辦理
成效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
,納入成果報告辦理核結。
(二)地方政府應督導其主管學校落實前款規定,並視需要赴學校訪
視,了解學校執行計畫之情形。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訪視,了解學校執行計畫之情形,並作為
次一年度核定各該學校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