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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推動雙語及英語文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1044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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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
  英語文教學相關活動計畫,提升雙語及英語文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
  下合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項目:
     1、英語文課程全英語授課。
     2、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
     3、國內外校際合作推動線上教學。
     4、提升學生英語文成效及職場英語文能力體驗課程學習活動
       。
     5、擴增雙語實驗班。
  (二)基準:
     1、前款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前款各項目補助之經常門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本署推動各項目計畫之規定核定
       之;其支出用途及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四、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學校應於本署規定期間內,盤點現有英語文相關教學資
     源,納入申請計畫書,併同經費申請表,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
     本署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主管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後核轉本署提出申請。
  (二)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案後,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
     程與教學、教學資源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得邀集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
     補助金額,通知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各該地方政府,並由各該地
     方政府轉知其主管學校。

五、本署就核定本補助之金額,補助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全額補助。
  (二)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據各補助項目及各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
     ,核予不同之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附表三。

六、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請撥:
     1、教育部主管學校:由學校掣據逕向本署請款,並由本署逕
       行撥付學校。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各該地方政府就本署補助其主管學
       校之總金額,掣據送本署請款;本署撥款予各該地方政府
       後,由各該地方政府提撥相對配合款,納入預算後,轉撥
       主管學校。
  (二)支用:
     1、學校支用本補助經費,應專款應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
       執行;計畫書內容有變更需要時,學校應報經本署核定後
       ,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內容辦理。
     2、學校支用本補助經費,有未依本署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者,本署得廢止部分或
       全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
       學校限期返還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三)結報:
     1、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本署辦理核結,地方政
       府主管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2、學校執行本補助,其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按本署補助比
       率繳回本署。
     3、學校執行本補助之結餘款,除屬本署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
       條例規定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全數繳回本署外,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辦
       理。

七、本補助之執行成效考核方式,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辦理
     成效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
     ,納入成果報告辦理核結。
  (二)地方政府應督導其主管學校落實前款規定,並視需要赴學校訪
     視,了解學校執行計畫之情形。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訪視,了解學校執行計畫之情形,並作為
     次一年度核定各該學校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