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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參訪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日服字第 1010003839 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臺為協助學校推動廣播教育,加強民眾對廣播之認識,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服務對象:各級學校、機關,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每團以20 人
為原則,申請單位人數超過時,請洽各承辦窗口專案辦理。  

三、    實施方式:參訪導覽及錄音演播,本臺得視參訪情況及空間使用
狀況調整內容。  

四、    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星期
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五、    申請辦法:  
(一)    申請單位於參訪日10至60天前上本臺網站填寫申請表。 
(二)    經本臺回覆確認同意信函後,方得進行參訪。 
(三)    本臺得要求參訪單位於參訪前提供政府立案證明及參訪
人員名冊。 

六、    費用:免費。  

七、    參訪規則:  
(一)    申請人需親自到場,並攜帶身份證及核准通知單。若有物
品損壞以申請人為求償當事人。  
(二)    參訪單位若取消參訪,需於三日前告知,若未通知逕行取

 
消,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三)    同一單位申請後三個月內再次申請,本臺得優先安排其他
單位參加。  
(四)    參訪單位提交資料經本臺查證若有不實,本臺得駁回其申
請,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五)    參訪時間為40-60分鐘,請集合好後,統一由領隊或聯絡
人帶隊進入本臺,逾時報到本臺不另行延長參訪時間。 
(六)    參訪過程中,若有體驗錄音,音檔將於7至10個工作天,
放置於本臺網站。 
(七)    參訪結束後,請協助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八、    參訪內容:(本臺得視參訪對象及人數調整參訪內容) 
(一)    本臺簡介:簡介本臺概況、網際廣播等。 
(二)    廣播節目製播:參訪錄音室、新聞室、現場發音室。  
(三)    廣播工程操控:參訪主控室、全國電波涵蓋圖解說。  
(四)    實習播音臺體驗。 
(五)    綜合活動:提供廣播學習單、有獎徵答或座談會等多元彈
性之方式進行活動。 
(六)    臺北總臺以聲音故事館參觀及導覽為主,內容涵蓋上述介
紹及活動,參觀須知請參閱(連結)。 

九、    聯絡方式:  
(一)    網址:https://www.ner.gov.tw/ 
(二)    E-mail:service@ner.gov.tw  
(三)    各分臺洽辦窗口及服務專線公告於本臺網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