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臺為協助學校推動廣播教育,加強民眾對廣播之認識,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服務對象:各級學校、機關,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每團以20 人
為原則,申請單位人數超過時,請洽各承辦窗口專案辦理。
三、 實施方式:參訪導覽及錄音演播,本臺得視參訪情況及空間使用
狀況調整內容。
四、 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星期
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五、 申請辦法:
(一) 申請單位於參訪日10至60天前上本臺網站填寫申請表。
(二) 經本臺回覆確認同意信函後,方得進行參訪。
(三) 本臺得要求參訪單位於參訪前提供政府立案證明及參訪
人員名冊。
六、 費用:免費。
七、 參訪規則:
(一) 申請人需親自到場,並攜帶身份證及核准通知單。若有物
品損壞以申請人為求償當事人。
(二) 參訪單位若取消參訪,需於三日前告知,若未通知逕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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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三) 同一單位申請後三個月內再次申請,本臺得優先安排其他
單位參加。
(四) 參訪單位提交資料經本臺查證若有不實,本臺得駁回其申
請,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五) 參訪時間為40-60分鐘,請集合好後,統一由領隊或聯絡
人帶隊進入本臺,逾時報到本臺不另行延長參訪時間。
(六) 參訪過程中,若有體驗錄音,音檔將於7至10個工作天,
放置於本臺網站。
(七) 參訪結束後,請協助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八、 參訪內容:(本臺得視參訪對象及人數調整參訪內容)
(一) 本臺簡介:簡介本臺概況、網際廣播等。
(二) 廣播節目製播:參訪錄音室、新聞室、現場發音室。
(三) 廣播工程操控:參訪主控室、全國電波涵蓋圖解說。
(四) 實習播音臺體驗。
(五) 綜合活動:提供廣播學習單、有獎徵答或座談會等多元彈
性之方式進行活動。
(六) 臺北總臺以聲音故事館參觀及導覽為主,內容涵蓋上述介
紹及活動,參觀須知請參閱(連結)。
九、 聯絡方式:
(一) 網址:https://www.ner.gov.tw/
(二) E-mail:service@ner.gov.tw
(三) 各分臺洽辦窗口及服務專線公告於本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