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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8 1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3039A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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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
    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才庫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具下列各款專
    業資格之一,且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培訓合格者:
(一)幼兒教育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
        任及兼任教師四年以上。
    2、曾任或現任教保服務機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六年以上。
(二)法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4、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相關業
        務之委員或承辦人員。
(三)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
      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福利相關院
        、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六
        年以上。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
        之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
        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或兒童保護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四)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1、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之調查專
        業人員。
    2、曾任或現任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3、經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違法事件調
        查專業人員培訓合格。
(五)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六)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七)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八)其他專業人員。

三、本部得指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定期辦理人才
    庫學者專家培訓及建立人才庫,參與培訓之學者專家經培訓合格並經
    當事人同意後,列入人才庫。

四、參加本部培訓之學者專家,得由下列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推薦:
(一)中央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全國或地方教保服務人員組織。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五)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
      院。
(六)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相關機
      構、學校、全國性法人或團體。
(七)教保服務機構。

五、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六、人才庫資訊,應依下列規定維護:
(一)專業人員名單,由國教署公布於網站,並應定期更新。
(二)專業人員基本資料有異動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當事
      人通知國教署更新。

七、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有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調查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
      偏頗。
(三)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專業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自人才庫移除。

八、專業人員自行申請自人才庫移除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
    經本部確認後,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專業人員依前項規定自行申請自人才庫移除之原因消滅後,其欲重新
    列入人才庫,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經本部確認後,將其重
    新列入人才庫。

九、專業人員自列入人才庫之日次年起,每三年應至少參加本部辦理之人
    才庫專業人員回流訓練一次。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列入人才庫之專
    業人員,前項之每三年期限,自修正生效日之當年度起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