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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30736A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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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涉及違法事件,建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保相關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

(一)負責人。

(二)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教保服務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其他服務人員)。

三、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以下簡稱違法事件):指教保相關人員涉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事件: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二)教保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四、審查小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自人才庫遴選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五、調查小組委員應具備下列各款專業資格之一:

(一)幼兒教育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四年以上,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2、曾任或現任教保服務機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六年以上,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二)法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4、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之委員或承辦人員。

(三)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福利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六年以上。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或兒童保護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四)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1、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2、曾任或現任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

1、曾任或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2、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3、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六、人才庫學者專家名單,得由下列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

(一)中央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全國或地方教保服務人員組織。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五)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六)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相關機構、學校、全國性法人或團體。

(七)教保服務機構。

七、本部得指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組成審查小組,定期辦理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學者專家名單審查作業,審查通過,並經當事人同意後列入人才庫。

    學者專家具備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背景或專長者,應優先納入前項人才庫。

    人才庫學者專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推薦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通知國教署更新或更正。

(二)人才庫中之學者專家名單,由國教署公開於資訊網站。

(三)國教署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九、學者專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本人提出要求。

(二)原推薦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撤回或撤銷推薦。

(三)列入本部或其他機關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四)専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經檢舉或知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之情形,或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