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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和數位等模式)買賣暨服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 1110108026 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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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導正交易秩序,落實中小學學生及家長購買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與接受學習服務之消費權益保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小學學生: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包含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民中學學生及國民小學學生。
(二)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和數位等模式):指紙本書籍講義讀本,或並運用行動科技(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連結到網路學習平臺,或透過電腦或電視等無須連網之互動學習等數位模式之相關學習服務(以下簡稱課業學習輔助教材)。
(三)企業經營者,係指從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買賣或並提供相關學習服務之業者。
(四)消費者,係指訂定契約、使用課業學習輔助教材或接受相關學習服務之中小學學生或其家長。

三、企業經營者從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買賣與提供相關學習服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訂約前,應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至少五日)。
(二)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三)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該條所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或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提供相關資訊於企業經營者之服務網頁。
(四)企業經營者於簽約前,如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試聽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機會,非經雙方約定不得將試用或試聽教材列為正式課業學習輔助教材範圍。
(五)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內容應符合教育部頒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課綱),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使用期間內,如教育部頒定之課綱修正,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修正與更新教材,並即主動提供予消費者,不得另行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六)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買賣暨服務契約應明載下列重要事項:
1.    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及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內容(科目、進度、適用年級及時數、設備規格等)及使用相關學習服務之方式、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更新、收費方式、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交付方式與期限、品質與智慧財產權擔保責任、債權讓與之禁止。
2.    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債務人之給付遲延責任、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事由。
3.    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契約之變更或異動、個人資料保護、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企業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於契約中明定收費、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交付及退費期限:
(一)收費項目及金額:
1.    收費項目及金額:應明列契約總費用及所包含之項目(如書籍費、講義費、服務費用等)與計算方式;收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2.    消費者因與企業經營者交易所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
(二)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價款:
1.    採一次全部付款:應載明總金額及付款日期。
2.    採分期付款:分期期數與付款時間、金額應明列,並應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以及利率。
3.    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消費者信用貸款或其他方式給付各項價款。
4.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或其他方式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機構)停止扣款。」
(三)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交付及相關學習服務開通之日期及地點:
1.    應記載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交付日期。
2.    應記載交付地點。
3.    應記載課業學習輔助教材相關學習服務開通方式及日期。
4.    課業學習輔助教材為多年期教材者,企業經營者應按照消費者年級分次給付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但經消費者請求企業經營者提前給付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者,依雙方約定處理;企業經營者提前交付消費者,企業經營者仍負有主動交付更新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義務。
(四)退費期限: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外,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五、企業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於契約中明定給付遲延責任:
(一)企業經營者未依契約約定時間交付課業學習輔助教材、更新後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或其他給付遲延情形,經消費者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企業經營者履行契約,企業經營者逾期仍未履行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款。
(二)前款情形,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無法達成本契約目的時,消費者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款。
(三)前二款情形,消費者均得請求企業經營者給付遲延利息。消費者證明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四)契約價款如係以信用卡方式支付者,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之款項,包含信用卡發卡銀行(機構)業已代為給付之價款及手續費。消費者證明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六、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契約之費用。

七、    企業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於契約中明定契約終止或解除之事由:
(一)    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下列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退費:
1.    企業經營者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內容、科目、時數等約定事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已付價款加計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返還之。
2.    企業經營者構成第五點第二款給付遲延之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已付價款加計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返還之。
(二)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經營者得解除契約:
1.    消費者未依約定期限付款,遲付金額達全部價款五分之二,經企業經營者定十五日以上期限催告仍不履行者,企業經營者得解除契約,請求以消費者已付價款百分之__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作為損害賠償,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已付價款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拒絕受領、不能受領或受領遲延者,經企業經營者定十五日以上期間催告,消費者仍未受領者,企業經營者得解除契約,請求以消費者已付價款百分之____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作為損害賠償。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已付價款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八、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與相關學習服務發生消費爭議,而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