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確保外國學
生受教權益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外國學生,指於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就讀,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就學辦法)所定
資格之學生。
三、學校應依國家政策、學校特色與科、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教育目標
,與就學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招生作業、課程規劃與執行
,及協助學生課業學習與生活輔導。
四、前點所定招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必要程序外,不
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於學校招生網站宣示
上開「未委外辦理」之相關事項。
(二)建立外國學生招生及申請網站,包括中文及英文頁面;網站應公告
招生簡章、招生作業時程、入學語言能力門檻、財力證明基準、錄
取資訊、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並作為外國申請人繳交入學申請文件及諮詢服務之平臺。
(三)於境外招生宣導時,應向外國人說明招生簡章、審查標準、畢業條
件、學雜費、每週工讀時數及其他相關規範,並將規範以中文與英
文併列方式印製及提供之。
(四)入學許可,應由學校以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直接核發予外
國申請人;入學許可,應以中文與英文併列對照方式呈現,並得提
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五)除國際專修部、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及招生法令另有規定之班
別外,應依授課語言明定入學語言能力門檻;需具有華語文能力者
,其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應達 A2(含)級以上,需具有英語
文能力者,其英語文能力測驗應達CEFR B1(含)級以上。
(六)應屆高中畢業生可以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1 級申請外國學生
專班(一般專班),並於入學後第 2學期開始前取得華語文能力測
驗(TOCFL) A2(含)級以上證明,未達要求者學校應依規定開除
該生學籍。
(七)辦理招生面試或審核報考資料時,應查驗外國申請人歷年成績單、
年齡、來臺就學動機、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來臺工作經驗
、在臺家屬或親友、推薦學校或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並確認資
料正確,以避免外國申請人來臺後失聯情形。
五、第三點所定課程規劃與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規劃,應有中文與英文對照版本。
(二)為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應開設華語文課程,且不得作為通識課程
之替代課程。
(三)授課之語言及使用教材語文,應與招生簡章所載授課語言相符。
(四)日間部課程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每日不得超過十
節,且不得以短期密集方式完成全學期課程。
(五)學校聘任專、兼任華語學分課程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備國內外大專校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
力證書。
2、具備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
3、具備國內外中國語文學、臺灣文學或語言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
,並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二十個小時
以上之課程,獲有證書。
(六)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外,校外實習,應依教學需求規劃,
並與本國學生一致,不得為外國學生另行安排實習。
2、校外實習課程,應符合現行實習相關法令規定。
3、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
其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學生因故未能參與實習
者,應採取替代方案。
六、第三點協助學生課業學習與生活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協助外國學生其適應校園環境、學習與生活
之配套機制,例如雙師、華語課後輔導活動或學伴及其他相關輔導
機制。
(二)以住宿於校內宿舍為原則,校內宿舍不足或學生個人因素,應協助
其賃居校外,並落實輔導訪視。
(三)關懷外國學生工讀勞動權益,並辦理下列事項:
1、定期舉辦法令宣導及座談會,明確告知工讀與權益維護法令及措
施。
2、主動關懷外國學生工讀情形,並定期追蹤學生是否有違反就業服
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情事,並告知違反規定之懲處事項。
七、為確保外國學生受教權益及學習情形,本部得對學校進行外國學生受
教權益查核;學校經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審核認定
為專案輔導學校或預警學校,或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列為優先
查核對象。
八、前點查核,本部得邀集具教務或熟悉國際事務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
組成專案小組為之;本部查核時,得要求學校提供外國學生之招生、
課程、輔導及其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查核結果,發現學校就外國學生就學事項有辦理不善者,應通知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本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