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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重點培育領域系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122201081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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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培育計畫(以下簡稱人才培育計畫),協助公私立大專校院發展重點
    培育領域系所,培養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本部核准設立重點培育領域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
    及院設班別(以下簡稱重點培育領域系所)之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其各該人才培育計畫重點培育領域系所及補助對
    象範圍,由本部通函各學校。

三、補助範圍:本部補助各學校重點培育領域系所所需經費,得依各該人
    才培育計畫之經常門及資本門,提出適當比例之配合款,並視本部通
    函人才培育計畫補助項目申請以下補助:
(一)延聘教師有關費用,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等。
(二)開設課程或教學所需圖儀及軟硬體設備費用。
(三)其他辦理重點培育領域系所之研究、輔導或活動所需費用。

四、經費補助與支用原則(視各該人才培育計畫酌衡調整):
(一)申請單位需以一系(所/學位學程/院設班別)為單位,由學校提
      出申請。
(二)每系所申請補助計畫以學年度為期,經常門及資本門比例與最高補
      助總額,視個別人才培育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另行通函各學校;
      但已核定停招之系所,不予補助。
(三)學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及校內支持機
      制,並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計畫期程內可執行完畢
      者為原則;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四)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或以相同計畫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經本部查有不實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者,補助
      款應予追繳。
(五)經費編列與執行應確實統整分工,且不得重覆。
(六)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不予補助。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作業:符合申請條件之學校於通函所定期限內,函送申請計畫
      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計畫:包括學校重點培育領域系所基本資料(包括系所最近一
      學年度師資數、學生數、生師比、課程、教學、學生輔導及畢業情
      形等概況)、符合第三點之補助經費使用計畫、執行期程、績效目
      標、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其他補充資料等內容。
(三)審核方式: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並得視重點培育領域系所領域聘
      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六、經費撥付與結報:
(一)學校申請計畫獲同意補助者,其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中央
      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與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
      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辦
      理結報事宜。

七、成效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後,學校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者,應事先函
      報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管理考核機制,定期檢視
      預期成效及計畫目標實際達成率;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本部
      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依據。
(三)受補助學校系所倘自受補助學年度起,學系、學院學士班、學士學
      位學程於三學年度內;研究所、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於二
      學年度內不得申請停招;或系所經整併更名後已非屬人才培育計畫
      重點培育領域系所,本部將不給予經費補助,已獲補助款者應予追
      繳歷年補助經費。
(四)本部另得依各該人才培育計畫,酌衡學校重點培育領域系所招生、
      辦學績效及整體資源投入等實際情形,專案給予師資或其他協助。

八、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到校訪視、查核帳目及計畫執行進
    度與成果。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