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
)規劃、設置及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利行動不便者通達、進出
及使用校園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應適用或參照
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或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無障礙規範)。
(二)適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三)適用本要點。
三、學校應考量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及其他相關因素,依無障礙規範
無障礙通路 203.1室外通路之規定,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由校
門出入口,通達第四點所定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
四、學校應依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3.1室外通路及204.1室內通路走廊
之規定,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連通行政區、教學區、運動與活
動區、休憩區及服務區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並得考量其便利性
、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
五、學校公共建築物之居室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居室使用之需求及頻率,優先納入無障礙校園環境可及區
內集中設置,減少行動不便者水平、垂直移動距離,以提升使用
之便利性及可及性。
(二)本要點生效後,學校申請建造執照及新建、增建之公共建築物,
其居室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應符合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5.
2.3居室出入口之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學校供行動不便者主要
使用之居室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應至少一處符合無障礙規範無
障礙通路205.2.3居室出入口之規定。
(三)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設施、設備之高度、位置
,參照無障礙規範參考附錄正向接近可及範圍、側向接近可及範
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之規定。
(四)設有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房間之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參照無障礙規範第十
章無障礙客房之通則、衛浴設備、設置尺寸、客房內求助鈴
之規定。
2、多房間之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參照無障礙住宅設計
基準及獎勵辦法之特定房間、浴室及廁所規定。
六、學校公共建築物一般廁所適用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小便器,設置原則
如下:
(一)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及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之無障礙小便器
,依無障礙規範廁所盥洗室506.1無障礙小便器之規定。
(二)國民小學低年級之無障礙小便器,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
備基準,其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三十六公分。
(三)前款除無障礙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之規定外,其他設施、
設備,依無障礙規範廁所盥洗室506.1無障礙小便器之規定。
七、學校應保留行動不便者進出、停留及使用戶外活動場所之空間。
前項所定空間,其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桌椅、洗手臺、飲水機、
供輔具充電插座、求助鈴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者,應參照無障礙規
範參考附錄正向接近可及範圍、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
之規定辦理。
八、學校應設置無障礙通路,便於行動不便者上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
表演舞臺)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其設置規格,參照無障礙規
範無障礙通路 206坡道之規定辦理,但設置確有困難者,得商借爬梯
機或相關輔具。
九、學校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之需求,於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校門出入口及
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標誌、地圖;其設置應適合輪椅、輔具使用者
得靠近閱讀,牌面之高度、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清晰可辨,並得
配合設置凸紋、點字、語音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
前項地圖應標示供輪椅、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
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並得以電子形式置於學校網頁
,以供查閱。
十、本要點規定學校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適用日期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