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
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
情事之虞者,教育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第 三 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
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之。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
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
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教育部得令本中
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四 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