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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41000049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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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
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
避。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前項情事之虞者,運動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
當之處置。

第 三 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
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
院長解聘之。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
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
後解聘之。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
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運動部
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四 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