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
條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體育運動安全維護,促進地方運
動事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應就轄區內之下列體育運動,定期、不定期查核或訪視: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
(二)高空彈跳。
(三)溯溪。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運動。
四、地方政府為辦理前點查核或訪視,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者專家出席費。
(二)臨時工作人員費、工讀費。
(三)印刷費。
(四)膳宿費。
(五)交通費。
(六)保險費。
(七)雜支。
六、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
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查核或訪視項目。
(二)預計查核或訪視數量。
(三)執行內容及方式。
(四)執行期程。
(五)經費預算表。
(六)預期效益。
七、地方政府應備之文件、資料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本要點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部各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下列最高補助比
率,計算補助額度:
(一)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
(二)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
(三)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
(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
(五)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
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