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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體育運動安全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38672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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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
    條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體育運動安全維護,促進地方運
    動事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應就轄區內之下列體育運動,定期、不定期查核或訪視: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
  (二)高空彈跳。
  (三)溯溪。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運動。

四、地方政府為辦理前點查核或訪視,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者專家出席費。
  (二)臨時工作人員費、工讀費。
  (三)印刷費。
  (四)膳宿費。
  (五)交通費。
  (六)保險費。
  (七)雜支。

六、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
    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查核或訪視項目。
  (二)預計查核或訪視數量。
  (三)執行內容及方式。
  (四)執行期程。
  (五)經費預算表。
  (六)預期效益。

七、地方政府應備之文件、資料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本要點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部各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下列最高補助比
    率,計算補助額度:
  (一)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
  (二)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
  (三)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
  (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
  (五)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
    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