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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20045661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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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體育、傳播相關科、系、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
前項體育相關科、系、所,包括體育、運動休閒、運動競技、運動保健科
、系、所;傳播相關科、系、所,包括傳播、廣電、新聞、數位、資訊傳
播科、系、所。

三、
本要點所稱運動傳播人才,指由學校就前點科、系、所學生予以培育,就
下列賽事進行轉播者: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各級學校運動聯賽。
(四)其他教育部核定辦理之賽事。

四、
學校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前款申請,應擬具計畫書,逕向本署提出;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如附件):
    1、目標設定。
    2、學校現況分析。
    3、預計發展轉播之運動種類。
    4、上一學年度培育運動轉播關鍵績效指標及賽事推廣績效指標。
    5、賽事轉播人才培育規劃。
    6、賽事推廣人才培育規劃。
    7、轉播設備配置圖。
    8、執行期程。
    9、預定進度。
    10、預期成效說明。
    11、經費預算。
    12、相關檢附資料。
(三)申請補助,以三個運動種類為限。

五、
本署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第二款申請進行審
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後,通知申請之學校。

六、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講座鐘點費。
(三)工作費、工讀費、印刷費及資料蒐集費。
(四)住宿費、膳食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五)設備使用費。
(六)雜支。

七、
學校收受本署補助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
學校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辦理核結;原始憑證未獲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應於結案
時併送。
前二項請領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八、
本署得不定期訪視學校;訪視結果得作為本署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
參據。

九、
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經本署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補
助經費有不當使用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十、
受補助學校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或
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廢止或撤銷全部或部分補
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款。

十一、
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賽事直播訊號或運動教育影片,應提供本署 MOESports網路頻道
      轉播及其他運用。
(二)計畫書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如有計畫變
      更必要者(包括計畫內容、轉播日期、經費等),應於賽會轉播
      前二個月提出變更計畫書及變更對照表,報本署核定;如計畫經
      費變更,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五)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
(六)受補助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
(七)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
      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學校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