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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008196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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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違反運
    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
    之裁罰有客觀基準可資參考,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建立執法公平性,
    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裁罰
    基準如附表。

三、第二點附表所定第二次以後違反者,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
    罰後,同一行為人再被任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違規販售
    ,且該票號之票券未經裁罰者。

四、依第二點附表規定基準裁處,經審酌下列事由,認有過輕或過重情形
    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
    之理由:
  (一)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
        券正常流通、健全產業發展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規行為所獲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