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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會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31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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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七條所定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以下簡稱審定會),審查教
    科用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會依教育階段分組,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組成學科小組。

三、審定會委員資格如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大學講師以上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之研究人員
          資格,或為現職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但具特殊專長者,
          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教法。
  (二)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審定之教科用書同一教育階段之現職教師。
      2、具學士以上學歷。
      3、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審定機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助理研究員以上任用資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四、審定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日期
    ,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五、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審定會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之決議,應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
    作成。
  前項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得載明「必要修正」或「建議修正」。

七、審定會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就書稿
    特定內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