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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師資人才資料庫審查及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130300547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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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研習
    工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設置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專業知能課
    程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並為維護本資
    料庫之公正性與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師資人才(以下簡稱師
    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署i運動資訊平臺(https://isports.sa.gov.tw/)
    ,並由本署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審查、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
    護工作。

三、申請採認為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
    書(如附件一),向本署提出申請。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應檢附相關佐證文件、資料:
  (一)曾任或現任本署建立與輔導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推動小
        組委員。
  (二)中央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人才資料庫所列之專家
        或師資,且其專業或所授課程與本計畫課程領域(如附件二,以
        下同)相關。
  (三)曾於大專校院講授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課程。
  (四)經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之專業團體、大專院校或本計畫推動委員
        推薦。
  (五)具近三年內從事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實務經驗。
  (六)曾發表或出版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七)具其他與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相關特殊專業知識。
  申請者應同意本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蒐集、處理
    及利用個人資料。

四、師資人才申請採認審查:
  (一)初審:由本署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二)複審:工作小組應將初審結果提報於本署組成之建立與輔導兒童
        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辦理複
        審;通過後,得採認為師資人才,登載於本資料庫以提供查詢。
  (三)申請未通過者,仍得重複於本署 i運動資訊平臺進行申請採認。
  (四)申請通過者自名單登載日起滿五年,需於本署 i運動資訊平臺重
        新申請採認,並得於期滿前六個月起重新申請採認。

五、本資料庫之資料更新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署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
        資料之正確性。
  (二)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
        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查指
        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
        本人主動通知本署更正或補充。

六、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工作小組審查,並提
    報推動小組通過後除名並解除登載:
  (一)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經確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CEDAW)等情事。
  (三)經確認涉及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情事。
  (四)自名單登載日起滿五年,且未於期滿前重新申請採認通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