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研習
工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設置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專業知能課
程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並為維護本資
料庫之公正性與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師資人才(以下簡稱師
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署i運動資訊平臺(https://isports.sa.gov.tw/)
,並由本署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審查、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
護工作。
三、申請採認為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
書(如附件一),向本署提出申請。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應檢附相關佐證文件、資料:
(一)曾任或現任本署建立與輔導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推動小
組委員。
(二)中央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人才資料庫所列之專家
或師資,且其專業或所授課程與本計畫課程領域(如附件二,以
下同)相關。
(三)曾於大專校院講授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課程。
(四)經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之專業團體、大專院校或本計畫推動委員
推薦。
(五)具近三年內從事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實務經驗。
(六)曾發表或出版本計畫課程領域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七)具其他與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相關特殊專業知識。
申請者應同意本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蒐集、處理
及利用個人資料。
四、師資人才申請採認審查:
(一)初審:由本署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二)複審:工作小組應將初審結果提報於本署組成之建立與輔導兒童
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課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辦理複
審;通過後,得採認為師資人才,登載於本資料庫以提供查詢。
(三)申請未通過者,仍得重複於本署 i運動資訊平臺進行申請採認。
(四)申請通過者自名單登載日起滿五年,需於本署 i運動資訊平臺重
新申請採認,並得於期滿前六個月起重新申請採認。
五、本資料庫之資料更新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署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
資料之正確性。
(二)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
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查指
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
本人主動通知本署更正或補充。
六、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工作小組審查,並提
報推動小組通過後除名並解除登載:
(一)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經確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CEDAW)等情事。
(三)經確認涉及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情事。
(四)自名單登載日起滿五年,且未於期滿前重新申請採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