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及國內重點產業人才需
求,在學生具備足夠語言能力及獲得完善學習及生活輔導等要件下,
提供學校國際招生彈性措施,以促進優秀人才留臺就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
軍警校院。
三、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得以下列
方式辦理:
(一)重點產業系所招生:學校設有「智慧機械」、「亞洲‧矽谷」、
「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
循環經濟」相關系所(學程)【以下簡稱五加二重點產業相關系
所(學程)】,得招收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設立國際專修部:學校設有製造業、營造業、農業及長期照顧、
電子商務業及服務類科(以下簡稱六領域)相關之現有科系(學
程),得招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
學校申請重點產業系所招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
1、非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規定,列為預警學
校或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最近三學年度,未因境外學生招
生缺失,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境外生招生名額。
2、申請辦理之系所(學程)最近一學年度師資質量符合專科以上
學校總量發展與資格條件標準所定基準,未經本部調整招生名
額。
3、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檢核,
無持續列管或不通過之系所(學程)。
4、學校設有五加二重點產業相關系所(學程)。
5、學校應全英語授課或華語授課,並有提升學生語言能力之有效
機制。
6、學校應設校級專責單位,處理學生生活、經濟與就業輔導及追
蹤畢業後留臺就業情形與語言能力等輔導措施,並督導系所(
學程)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學習成效追蹤等事項。
(二)學生入學資格: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
臺就學辦法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所定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
生(以下簡稱僑外生)身分,並具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入
學資格。
(三)招生及教學:
1、學校五加二重點產業相關系所(學程)班別,得以海外聯合招
生委員會聯合分發或個人申請方式,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得以
單獨招生方式,招收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
2、學校於學生入學前,應確認其符合學校規定之語文能力基準。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開設全英語教學課程或華語課程;學校採
全英語授課者,應確認授課教師及學生,具有專業教學及學習
之語言能力。
學校申請國際專修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修正組織規程,新設國際專修部為校內一級或二級行政單
位,處理國際專修部僑外生之教務、學務、國際、生活、經濟、
學習與就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務。
(二)申請資格:
1、非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規定,列為預警學
校或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最近三學年度,未因境外學生招
生缺失,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境外生招生名額。
2、申請辦理之科系(學程)最近一學年度師資質量符合專科以上
學校總量發展與資格條件標準所定基準,未經本部調整招生名
額。
3、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檢核,
無持續列管或不通過之科系(學程)。
4、學校設有六領域相關科系(學程)。
(三)學生入學資格:
1、符合僑外生身分,且具學士班或二年制副學士班之入學資格。
2、學校應於招生簡章明定學生錄取資格,並得優先錄取二十二歲
以下且無來臺工作經驗者。
3、申請就讀國際專修部,每人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事由退學,
經本部同意時,得再申請一次。
(四)招生及教學:
1、學校六領域相關之科系(學程),得以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個
人申請方式,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方式,招收僑生、
港澳生及外國學生。
2、學生入學後,應先進行華語先修,期間至少一學期,至多以一
年為原則。
學校國際專修部之華語先修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僑外生簽證:
1、學校發給僑外生入學許可後,將錄取名冊函報本部,由本部函
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2、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得免檢視僑外生語言能力證明,依本
部函轉學校錄取名冊,審核其簽證申請。簽證之註記欄位除記
載簽證代碼外,應依僑外生所錄取之正式科系(學程)載明「
○○學校○○科系(學程)(國際專修部學位先修生)」、正
式班別/學程名稱及「不得改換班別/學程」等文字。
(二)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間,僅能修習華語先修課程,每週至少十五
小時,一年至少七百二十小時(一學期三百六十小時)為原則。
(三)課程應融入簡介臺灣人文、地理、生態及產業相關內容。
(四)學校課程規劃,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認為畢業學分,至多採認
八學分為原則:
1、課程內容達華語能力測驗(TOCFL)基礎級(A2)標準。
2、授課師資應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各該教師聘任規
定所定資格。
3、符合學校相關學分採認規定。
(五)班級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為十七人);學校有完整課程輔
導、教學助理(TA)、學伴等措施者,得調增班級人數上限為十
八人至二十人。僑外生到課率低、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過
率低或其他學習狀況不佳情形時,本部得要求學校調降班級人數。
(六)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間或期滿後,其語言能力應達華語文能力測
驗( 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始得接續修
讀所錄取科系(學程)一年級;未達標準者,學校應予退學。
(七)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間,得依其學習需求,提前參加華語文能力
測驗,測驗結果達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
基礎級(A2)標準者,學校得以與本國學生混班上課方式,接續
修讀所錄取科系(學程)一年級。
(八)僑外生入學時語言能力已達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之聽力與
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學校應訂定華語先修期間或期滿後
之華語文能力更進階之目標;學校應安排進階課程,並不得安排
與未具華語能力之學生同班上課。
(九)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不得轉系或轉學。但於正式修讀所錄取
科系(學程)專業課程一年後,得於六領域相關科系(學程),
申請轉科系(學程)或轉學。
(十)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不得辦理休學,其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
,學校應協助其辦理退學及後續離境事宜。
(十一)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間,學校得收取費用;每學期收取之費用
,不得高於同科系(學程)班別之外國學生一學期之學雜費。
退費規定比照修讀錄取科系(學程)專業課程之規定。
(十二)僑外生於華語先修課程期間,得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學校
應掌握僑外生工作情形,確保符合法令規定及協助關懷其勞動
權益。
學校辦理國際專修部僑外生修讀所錄取科系(學程),得以下列方式
開班:
(一)與本國學生混班上課。
(二)僑外生成班授課。
學校規劃國際專修部僑外生之課程應與同科系(學程)本國學生相同
,且不得規劃與本國學生不同之實習課程。
國際專修部僑外生縮短修業年限,應符合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並由學校於學則明定相關規範。
四、彈性措施:
(一)重點產業系所招生:
1、系所(學程)僑外生名額,不受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十之限制。
2、學校得預錄取招生名額二倍人數;實際註冊人數超過招生名額
,應依辦理招生時程,於僑外生入學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
開始上課日一個月內,專案報本部增量調整:
(1)當學年度秋季或春季招生者,應於當季函報。
(2)當學年度秋季及春季皆招生者,應於當學年度春季招生結
束後函報。
3、自計畫核定後三年內,系所(學程)生師比及其衍生增加之全
校生師比(包括全校生師比及日間學制生師比),本部得不列
入調減經費及招生名額之參據,並視後續執行情形滾動調整。
(二)設立國際專修部:
1、科系(學程)僑外生名額,不受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十之限制。
2、學校得預錄取招生名額三倍人數;實際註冊人數超過招生名額
,應依辦理招生時程,於僑外生入學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
開始上課日一個月內,專案報本部增量調整:
(1)當學年度秋季或春季招生者,應於當季函報。
(2)當學年度秋季及春季皆招生者,應於當學年度春季招生結
束後函報。
3、自計畫核定後五年內,國際專修部辦理科系(學程)生師比及
其衍生增加之全校生師比(包括全校生師比及日間學制生師比
),本部得不列入調減經費及招生名額之參據,並視後續執行
情形滾動調整。
4、僑外生免提供語言能力證明。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程: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期程及模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審查方式:本部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協助;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三)審查項目:
1、重點產業系所招生:
(1)學校近三學年度僑外生之國別/僑居地及人數。
(2)系所(學程)輔導管理機制(包括學校規劃僑外生學習、
生活、經濟與就業等輔導機制及追蹤學生語言能力與後續
留臺就業情形輔導機制之合理性)。
(3)招生系所(學程)班別及名額(包括領域別分類之適切性
)。
(4)辦理系所(學程)班別課程之語言教學方式(包括學校規
劃各系所班別使用語言及語言能力強化機制之合理性)。
(5)華語課程規劃情形(包括華語課程安排、輔導機制及語文
能力檢測規劃之可行性及適切性),全英語授課者,此項
免檢核。
(6)僑外生獎助學金(包括獎學金或助學金之項目、申請資格
、額度及名額)。
(7)收費、退費標準之合理性。
2、設立國際專修部:
(1)學校近三學年度僑外生之國別/僑居地及人數。
(2)國際專修部組織設立(包括學校規劃國際專修部人力配置
及組織架構之合理性)。
(3)國際專修部輔導管理機制(包括學校規劃僑外生學習、生
活、經濟與就業等輔導機制、追蹤學生語言能力與後續留
臺就業情形輔導機制之合理性及擴大招生後之強化措施)。
(4)招生科系(學程)班別及名額(包括領域別分類之適切性
)。
(5)華語先修課程規劃:
①課程安排、輔導機制及語文能力檢測規劃之合理性;學校
與代訓華語中心合作時,應包括合作代訓機制之可行性。
②學校設有經本部公告得辦理境外招生之華語中心者,得由
學校華語中心自訓。
③學校華語中心未符合辦理境外招生資格時,應與設有得辦
理境外招生華語中心之學校,合作辦理代訓。雙方並應簽
訂合作意向書,於申請計畫時提出。代訓方式得由代訓華
語中心派師資至學校授課,或由僑外生至代訓華語中心上
課。學校應負責僑外生之管理權責。
(6)華語先修課程授課師資資格:
①課程授予學分者,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
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五款規定。
②非授予學分者,應符合華語文相關系所畢業、本部對外華
語教學能力認證或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應
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五款規定。
(7)僑外生獎助學金(包括獎學金或助學金之項目、申請資格
、額度及名額)。
(8)收費、退費標準之合理性(包括華語先修期間及修讀學位
期間之費用)。
(9)招生策略、僑外生來源區別(包括說明招生生源主要國別
及招生策略,例如:主要生源國家);學校辦理新南向產
學合作國際專班者,應敘明招生方式、生源區隔方式及學
生申請之語言能力資格等。
(四)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相關計畫之實績或違失,核
定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六、名額分配:
(一)重點產業系所招生:
1、依計畫審查結果核定系所(學程)之僑外生招生名額,不列入
學校現有僑外生名額分配,且不得相互流用。
2、本部核定之計畫名額,學校得依招生需求,於重點產業系所(
學程)內,相互流用。
3、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名額,於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間,不得
相互流用。
(二)國際專修部:
1、依計畫審查結果核定科系(學程)之僑外生招生名額,不列入
學校現有僑外生名額分配,且不得相互流用。
2、本部核定之計畫名額,學校得依招生需求,於國際專修部科系
(學程)內,相互流用。
3、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名額,於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間,不得
相互流用。
七、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開辦費:
1、學校設立國際專修部,每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補助以一次為限,並不得支用於招生獎學金。
2、本項補助為經常門,學校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
3、不受教育部捐(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人
事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及人數四人」之限制。
(二)華語先修課程費用:
1、依實際註冊僑外生人數,每人補助五萬元。
2、本項補助得編列業務費,支用於華語文教學、華語學習輔導及
國際專修部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所需相關費用。
3、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暫停補助:
(1)學生失聯。
(2)教學品質查核不佳。
(3)華語授課師資及僑外生輔導機制,未符合計畫規定。
4、學校或僑外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
(1)僑外生註冊入境就學時間,未滿當學期二分之一者,不予
補助該名學生之費用。
(2)未對僑外生入學時語言能力已達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者,安排進階課程
,不予補助該名之費用。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
(一)開辦費:
1、學校應新設立國際專修部(為校內一級或二級行政單位),完
成學校組織規程修正且錄取學生名冊經本部函轉至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始得請撥。
2、學校應於第一次獲核定辦理國際專修部當學年度起算一學年(
十二個月)之執行期間內,請撥經費;逾期請撥者,不予補助
。執行期間不因學校請撥經費而延長。
3、學校應檢具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加附含二級用
途別項目之經費編列表)及正式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華語先修課程費用:
1、本部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2、學校應於僑外生註冊當學年度當學期起算一學年(十二個月)
之執行期間,請撥經費;逾期請撥者,不予補助。
3、學校應於僑外生當學期註冊日後二個月內,依實際招生註冊人
數核算補助經費,並檢附註冊人數名冊及教育部補(捐)助計
畫項目經費表(加附含二級用途別項目之經費編列表)及正式
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三)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四)學校有補助結餘款或未執行經費,應繳回本部;華語先修課程費
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全額繳回該名學生補助款:
(1)僑外生入學第一學期註冊後,因故未入境,經學校退學。
(2)僑外生註冊後入境,就學未滿當學期二分之一,經學校退
學。
2、僑外生入學第一學期註冊後入境,就讀滿當學期二分之一,經
學校退學時,繳回該名學生補助款之二分之一。
3、僑外生入學第二學期註冊後,經學校退學時,免予繳回該名學
生補助款。
(四)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
九、本部計畫成效考核,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點產業系所招生:
1、僑外生華語能力升二年級前,應達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之聽力與閱讀測驗進階級(B1);該系所(學程)為全英語教
學者,本部另行檢核教師全英語授課(EMI)教學情形。
2、學校及系所(學程)對僑外生輔導管理機制、專業學習表現情
形【與系所(學程)國內學生比較】、專業證照取得情形及留
臺就業比率。
(二)設立國際專修部:
1、僑外生於華語先修期滿後,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之
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比率及升二年級前,達華語文能
力測驗( TOCFL)聽力與閱讀測驗進階級(B1)之比率。
2、學校及科系(學程)對僑外生輔導管理機制、僑外生專業學習
表現情形【與科系(學程)國內學生比較】、專業證照取得情
形及留臺就業比率。
學校辦理重點產業系所招生,語言教學條件未符標準、未能妥善輔導
僑外生或違反相關法規者,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終止學
校執行計畫並扣減學校招收僑外生名額。
本部得定期查核學校辦理國際專修部之執行情形,學校招生未依相關
規定辦理、僑外生學習成效不佳、未能妥善輔導僑外生或違反相關法
規,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終止學校辦理計畫,並安置僑
外生至其他學校。
本部得會同勞動部訪視國際專修部僑外生工讀情形、學校輔導管理機
制並抽查學生工作情形。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學生依相關規
定處分;學校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國際專修部。
十、經費查核及管考:
(一)學校計畫經審查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
費額度修正計畫書,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本部。
(二)學校應於完整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報作業。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至受補助學校實地訪評,作為次學年度補助經
費核撥之參據。
(四)本部得隨時派員至學校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狀況,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予以追繳、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
助或終止補助:
1、經費支用不符規定或有不實情事。
2、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資料錯誤。
3、辦學品質及相關辦理結果,經查核有重大違失。
4、無正當理由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5、聘任之人員涉性別平等案件或執行計畫違反其他法規。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預錄取招生名額,
實際報到學生數超過招生名額者,應提出維護良好教學品質之配
套措施。
(二)國際專修部有重大執行缺失,經查證屬實者,由本部指定華語中
介學校進行代訓。
(三)國際專修部華語先修期間結束,僑外生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結果採認時點,學校依以下原則辦理:
1、當學年度秋季班入學者: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華語能力
測驗成績。
2、當學年度春季班入學者: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華語能力
測驗成績。
(四)學校不得透過人力仲介招收僑外生或不當宣傳,違反者,本部得
依相關法規,減招、停招、扣減補助款、公告學校名稱、列入專
案輔導學校等,並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五)學校應於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國際專修
部華語先修生入學、退學或變更等情事。僑外生經學校退學時,
由內政部移民署註銷其居留證。學校應於僑外生居留證失效前,
妥適安排學生離境事宜。
(六)學校辦理重點產業系所招生,第三年起,以系所(學程)當學年
度境外生就學人數平均三年後列計一年為學生數;第四年起,以
系所(學程)當學年度境外生就學人數平均三年後列計二年為學
生數。辦理國際專修部專班科系(學程)招生第五年起,以科系
(學程)當學年度境外生就學人數平均四年後列計一年為學生數
;第六年起,以科系(學程)當學年度境外生就學人數平均四年
後列計二年為學生數;後續年度依此原則類推(國際專修部之僑
外生於華語先修班期間,均列入學生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