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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0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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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
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
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
    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
    、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
    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
    、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
    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
    、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
    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
    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
    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
    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
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
動文化。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
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
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第 9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