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1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
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
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
    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
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