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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55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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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所定機構實驗教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
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之規定,如下:
一、同時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及國民中學階段學生者,合併學生總人
    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二、僅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生者,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三、僅招收國民中學階段學生者,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
四、同時招收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者,國民中學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不得超
    過一百二十五人。
五、同時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及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學生者,國民小學階段及國民中學階段合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
    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
六、本解釋令發布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變更
    及續辦之實驗教育機構,得依許可招收學生人數,繼續辦理實驗教
    育計畫至計畫期程屆滿為止;計畫期程屆滿後,實驗教育機構應依
    本解釋令之招收學生人數上限規定,重新申請續辦,但已於實驗教
    育機構就讀之學生,得繼續就讀至畢業為止,期間不得再招收新生
    ,直至符合本解釋令之招收學生人數上限規定為止。
七、本部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臺教授國字第一一一○一四○七七六
    號函及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臺教授國字第一一三五五○五二四
    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