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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償還公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142600282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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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
    法」之規定償還公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取得公費生資格,具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
(一)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學
      籍或無故不就學者。
(二)以疾病或重大事故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而喪失公
      費生資格者。
(三)非因死亡或重大疾病,受領公費期滿二年內,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或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四年內(有兵役義務者其期限得
      延長二年),未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者。
(四)取得教師證書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者。 
(五)取得教師證書後未履行自願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或師資不足類科
      學校服務之義務者。
(六)於義務服務年限內,轉任非師資不足類科學校或至偏遠或特殊地區
      以外之學校服務者。

三、公費畢業生之異動處理如左:
(一)公費畢業生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後至服務義務期滿為止,如有調職
      、離職、異動者,應由服務單位核發證明後副知其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並填具異動通知書寄送原就讀學校及新服務單位。
(二)公費畢業生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應依本要點規定,先償還公費
      後始得由權責機關依規定核定其離職並由服務單位發給離職證明書
      。

四、公費畢業生應服務年數即為其在學期間受領公費之年數。應服務年數
    之計算以學年度為單位,實習、服兵役及不滿一學年之年資皆不予採
    計。

五、師資培育機構公費僑生畢業後,應即返回僑居地服務,但在臺設籍(
    非就讀學校)且取得國民身分證者,視同國內公費畢業生,應依規定
    履行服務義務,如不履行,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六、在學公費生應償還公費者,其程序如左:
(一)辦理轉系或離校手續時,向註冊組或相關單位領取申請書(如附件
      一)至會計室核算應償還公費金額。
(二)至出納組繳交應償還公費,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三)辦妥轉系或離校手續後,憑申請書及收據,向註冊組申請有關證明
      文件。

七、公費畢業生未依規定期限取得教師證書應償還公費者,其程序如左:
(一)檢具償還公費申請書(如附件三)、畢業證書影印本及有關證件向
      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或相關單位申請。
(二)由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轉送會計室核算應償還公費金額。
(三)至出納組繳交償還公費,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四)由畢業生輔導單位核對償還公費收據後,核發免除服務年限證明書
      (如附件二)。

八、公費畢業生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應償還公費者,其償還程序如左:
(一)檢具左列文件向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1.償還公費申請書(如附件三)。
      2.現服務機關或學校之同意函。
      3.畢業證明書影印本。
      4.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5.退伍證、免兵役證明。(女生免附)
      6.不能繼續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研究所錄取通知、轉業
        應聘函、依親生活、移民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由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核算尚未服務年數後,送會計室核算應償還
      公費金額。
(三)至出納組繳交應償還公費,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四)由畢業生輔導單位核對償還公費收據後,核發免除服務年限證明書
      (如附件二)。

九、償還公費之核計標準:
(一)在學公費生應償還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全部公費。公費項目包括學雜
      費、書籍費、制服費、住宿費、生活津貼、教育實習參觀等費用。
(二)公費畢業生應償還之公費計算方式為:
      學生在學期間所受領全部公費×學生未服務年數÷學生在學年數

十、公費生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須償還公
    費者,均應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十一、凡應償還公費而未償還者,在學公費生部分由註冊組或相關單位依
      法追繳;畢業生部分由畢業生輔導單位依法追繳。其追繳方式如左
      :
    (一)通知家長或保證人償還公費,並告知其逾期將移送法院處理。
    (二)移送法院訴追。

十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入學之師範校院或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
      校院公費生仍適用「師範大學追繳學生公費要點」或「師範學院畢
      業生服務未滿償還公費處理要點」,不受本要點之規範。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