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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優秀員工獎勵及表揚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44201604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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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部內優秀員工,提升行政效能及工作
    士氣,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適用對象為本部現職編制內職員、聘任、聘用及約僱人員
    、約用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不包括由其他機關(構)
    學校借調、商借、支援、兼職、代理及駐點人員)。

三、前開人員符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之
    規定者,得經各單位擇優推薦參加優秀員工獎勵。
    各單位以推薦基層非主管員工為原則,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獎勵,並以
    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本部優秀員工及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為優先。

四、優秀員工之獎勵,原則每年八月辦理。
    各單位年度適用對象依當年度配置員額五十人以下者,至多得獎勵一
    人,超過五十人者,得獎勵二人。但另經部長核准即時獎勵及表揚者
    ,不在此限。

五、各單位依人事處通知期限,推薦單位內符合資格之優秀員工及填具推
    薦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處彙辦。
    各單位所推薦優秀員工人選,由人事處彙整提報本部職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結果簽陳部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優秀員工,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牌)及新臺幣
    五千元等值禮品(券)。

七、辦理優秀員工獎勵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作業須知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