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優秀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828號
法規體系: 人事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部內優秀員工,提升行政效能及工作
    士氣,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準)用對象為本部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聘
    任、聘用、約僱、約用、借調、支援、實施實務訓練人員、駐衛警察
    、技工、工友、駕駛。

三、本部現職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ㄧ者,得選拔為優秀員工:
(一)及時回應或服務民眾需求,獲致良好成果。
(二)積極任事,處理現有問題,獲致階段性或最終成效。
(三)提出本職或機關業務改善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技術研發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
(六)於本職以外,主動協助同仁或積極參與機關事務,足以獎勵之行為。
(七)其他值得機關獎勵之優良工作表現或行為。

四、優秀員工之獎勵,以每年八月辦理為原則。    
    各單位年度適(準)用對象依當年度配置員額每單位得推薦一人,滿
    三十人者,增加一人,滿六十人者,再增加一人。但經部長核准即時
    獎勵及表揚者,不在此限。
    各單位以推薦基層非主管員工為原則,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給予獎
    勵者,不得再予以相同方式之獎勵,並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本部
    優秀員工及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為優先。

五、各單位依本部人事處通知期限,推薦單位內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所屬員
    工及填具推薦表(格式另定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人事處
    彙辦。
    各單位所推薦優秀員工人選,由人事處彙整提報本部職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結果簽陳部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優秀員工,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座)、獎金新
    臺幣一萬元及給予公假一日。
    前項所定公假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七、本部員工於選拔當年度優秀員工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被選拔為優秀員工: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
      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
      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
      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獲選為優秀員工,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或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
    已發給之獎勵撤銷,並追繳獎狀(座)、獎金;無法追繳者,應追繳
    其價額;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前項人員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由本部回復獲選
    資格,並返還獎金及獎狀(座)。

八、辦理優秀員工選拔事項及獎勵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