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部內優秀員工,提升行政效能及工作
士氣,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適用對象為本部現職編制內職員、聘任、聘用及約僱人員
、約用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不包括由其他機關(構)
學校借調、商借、支援、兼職、代理及駐點人員)。
三、前開人員符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之
規定者,得經各單位擇優推薦參加優秀員工獎勵。
各單位以推薦基層非主管員工為原則,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獎勵,並以
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本部優秀員工及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為優先。
四、優秀員工之獎勵,原則每年八月辦理。
各單位年度適用對象依當年度配置員額五十人以下者,至多得獎勵一
人,超過五十人者,得獎勵二人。但另經部長核准即時獎勵及表揚者
,不在此限。
五、各單位依人事處通知期限,推薦單位內符合資格之優秀員工及填具推
薦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處彙辦。
各單位所推薦優秀員工人選,由人事處彙整提報本部職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結果簽陳部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優秀員工,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牌)及新臺幣
五千元等值禮品(券)。
七、辦理優秀員工獎勵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作業須知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