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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8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620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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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設學生輔導
工作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學校依本法所為之相關輔導措施
,領導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教務、學務、總務等其他行政單位、教師
、輔導教師,及協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專業輔
導人員,落實輔導職責。
校長除履行前項輔導職責外,於學校發生校園危機事件時,並應召集
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協調管控事件處理及心理輔導工作。

第 三 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
業輔導人員,應依規定,進行學生輔導工作合作及分工。
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輔導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輔導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

第 四 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依學校本位及學生需求共同參與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之研擬
          ,並依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訂定之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及決
          議辦理。
  (二)辦理提升學生生活、學習與生涯發展宣導及相關措施。
  (三)協助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工作,並辦理輔導知能研習。
  (四)協助教師處理學生衝突及偶發事件。
  (五)提供親職諮詢及親職教養效能資訊或講座。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視學生需求召開或參與個案會議,研擬輔導方案並依決議
          執行相關措施。
  (二)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自我傷
          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
          學生,應主動關懷與提供輔導資源,並協同導師、輔導教
          師進行家庭訪問。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執行校園危機事件之各項輔導措施。
  (二)連結校內外資源,並依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決議,落實相
          關措施。

第 五 條
教師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落實班級經營,發展師生互信友善氛圍。
  (二)提供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之融入式課程與輔
          導。
  (三)覺察學生輔導需求,優先關懷與陪伴;主動評估學生需求
          ,必要時,得申請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
  (四)建立親師溝通管道,發展合作關係,並視學生輔導需求,
          進行家庭訪問及親師會談。
  (五)管理班級事務與輔導工作,協同各處室處理學生事務,及
          處理學生衝突與偶發事件,遇緊急事件時,聯繫權責人員
          尋求諮詢或支援。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提供學生之學習及多元表現資訊,與輔導教師及家長合作
          商議輔導策略及分工。
  (二)參與個案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落實輔導措施,彈性處理學
          生出缺勤紀錄或學習評量,協助學校生活適應。
  (三)因應學生輔導需求,與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等合作進
          行個別輔導或班級輔導。
  (四)提供中途輟學、中途離校學生之輔導追蹤。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參與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落實輔導措施,
          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協助學校生活適應。
  (二)協助校園危機事件學生之心理支持、陪伴及宣導。

第 六 條
輔導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研擬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規劃並辦理全校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依相關法令規劃並完備校內輔導制度、運作模式及空間設備。
 三、綜理及支持所屬各組與輔導教師推展各項輔導工作。
 四、依相關法令規劃並完備校內輔導資料紀錄、管理、保存及調閱
      機制。
 五、針對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學生,列冊追蹤,並視學生需求召開
      個案會議。
 六、整合校內外輔導資源,完善三級輔導工作之銜接。
 七、辦理學生轉介及轉銜輔導相關工作。

第 七 條
輔導教師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依據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學生常見議題,提供全校輔導工
          作規劃建議。
  (二)協助或辦理各年級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
  (三)提供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專業諮詢。
  (四)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評估學生之個別化輔導需求,並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
          導方案與個案管理。
  (二)提供學生諮詢、個別輔導諮商、班級輔導、團體輔導、心
          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之措施。
  (三)提供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專業諮詢,或協
          助親師生進行系統會談;必要時,協同導師及學務處進行
          家庭訪問。
  (四)召開或參與個案會議,綜整說明個案整體適應狀態與輔導
          方案,並盤點校內外專業資源網絡。
  (五)評估學生轉介需求,必要時進行個案轉介。
  (六)提出轉銜學生評估建議,並參與評估會議與轉銜會議。
  (七)與導師合作,協助中途輟學、中途離校學生之輔導追蹤。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學生轉介後,與輔諮中心及輔導資源網絡進行系統合作、
          管理與輔導追蹤。
  (二)與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合作,進行個案管理。
  (三)參與個案會議或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說明個案輔導現況
          及需求。
  (四)支援校園危機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原、團體輔導及其他輔
          導措施。

第 八 條
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提供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學生輔導相關政策與業務之專業
          建議及協助。
  (二)協助學校親師生相關議題之輔導知能宣導。
  (三)提供學校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專業諮詢。
  (四)協助學校盤點並連結相關專業資源網絡。
  (五)提供學校因應重大輔導政策變革、重要輔導議題之知能與
          建議,並協助規劃相關研習。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協助學校評估危機或緊急個案。
  (二)提供學校介入性輔導之專業諮詢。
  (三)參與學校召開之系統整合個案會議。
  (四)提供學校轉介諮詢及相關資源連結。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執行個案之個人及系統評估,並依輔導需求導入相關資源。
  (二)提供個案個別及團體之輔導、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提供學校、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專業諮詢。
  (四)配合網絡單位協助特殊個案進行相關處遇措施。
  (五)協同學校個案管理,進行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六)校園危機事件或特殊事件,入校進行專業服務或其他必要
          協助,並提供主管機關專業建議及協助。

第 九 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
業輔導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及權責進行通報。

第 十 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
業輔導人員,應確實記錄學生輔導資料,並於結案、職務異動或學生
畢業時,依相關規定辦理資料移交或歸檔。

第 十一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以外之學生輔導工作,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
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仍應依相關
法令,視學生輔導需求及其最佳利益,進行合作及分工。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