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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人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1090147090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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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少子女化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之衝擊,並落實109929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藝術才能班,其範圍如下:

(一)依藝術教育法規定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二)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置之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三、為因應藝術才能班相關課程綱要之實施並兼顧藝術才能班之特殊教學需求,依本標準第6條規定,自110學年度起6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超過25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26人。各教育階段班級人數調整原則,說明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3年級自110學年度起以28人編班,逐年調降1人,至112學年度以26人編班;自115學年度起,各年級編班人數均為26人,詳如下表

    學年度

年級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3年級

28

27

26

26

26

26

4年級

29

28

27

26

26

26

5年級

29

29

28

27

26

26

6年級

29

29

29

28

27

26

 

 

(二)國民中學階段:7年級自110學年度起以29人編班,逐年調降1人,至113學年度以26人編班;自115學年度起,各年級編班人數均為26人,詳如下表

   學年度

年級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7年級

29

28

27

26

26

26

8年級

30

29

28

27

26

26

9年級

30

30

29

28

27

26

 

(三)高級中等學校階段:10年級自110學年度起以28人編班,逐年調降12人,至112學年度以25人編班;自114學年度起,各年級編班人數均為25人,詳如下表

 

 

    學年度

年級

110

111

112

113

114

10年級

28

26

25

25

25

11年級

30

28

26

25

25

12年級

30

30

28

26

25

 

四、為衡平各就學區教學資源分配之妥適性,依本標準第7條規定,110學年度起,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以10人以上為原則;連續三年未達10人者,學校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改善計畫,據以改善其辦學情形。

(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該校列為優先輔導之對象。

下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學校實際狀況,其班級人數下限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仍應予以輔導:

(一)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二)非屬前款所定學校,經本部核定教育資源需要協助之學校。

五、依本標準第10條規定,本部應定期會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估未來五年藝術才能班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

六、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情況,參考本原則辦理,並督導主管學校依本標準規定,於6學年內完成各教育階段各年級之規範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