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完善我國海外攬才
政策就學配套實施計畫,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
理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海攬專班),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
工作及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本要點對學校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業務費。
(三)設備及投資。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及用途,規定如附表。
前二項補助項目之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及本要點規定核定之。
三、本補助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函知學校,逕向本署申請。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本署公告之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
經各該地方政府彙整研提意見後,向本署申請。
(二)審查程序:由本署自行或邀請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
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通知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各地方政府,並
由各該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學校。
學校就前項第一款申請之內容有虛偽不實者,由本署撤銷前項第二款
計畫書及補助之核定;已撥款者,除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
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五、本補助經費之申請、撥付、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補助之執行成效考核方式,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辦理成效
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
果報告辦理核結。
(二)地方政府應督導其主管學校落實前款規定,並視需要赴學校訪視,
了解學校執行計畫情形。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訪視,了解學校執行計畫之情形,並作為次一
年度核定學校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