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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704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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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完善我國海外攬才
    政策就學配套實施計畫,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
    理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海攬專班),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
    工作及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本要點對學校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業務費。
(三)設備及投資。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及用途,規定如附表。
  前二項補助項目之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及本要點規定核定之。

三、本補助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函知學校,逕向本署申請。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本署公告之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
        經各該地方政府彙整研提意見後,向本署申請。
(二)審查程序:由本署自行或邀請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
      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通知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各地方政府,並
      由各該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學校。
  學校就前項第一款申請之內容有虛偽不實者,由本署撤銷前項第二款
    計畫書及補助之核定;已撥款者,除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
    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五、本補助經費之申請、撥付、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補助之執行成效考核方式,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辦理成效
      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
      果報告辦理核結。
(二)地方政府應督導其主管學校落實前款規定,並視需要赴學校訪視,
      了解學校執行計畫情形。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訪視,了解學校執行計畫之情形,並作為次一
      年度核定學校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