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強化
新進教師之延攬與留任機制,建立長期穩定待遇與學術職涯發展,促
進高等教育人才永續,提升我國高教整體教學與研究品質,推動大學
校院高等教育人才永續發展促進計畫,爰依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
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主管之學校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一)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主冊經費補助款達新臺幣二億元以
上。
(二)為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全校型計畫之學校。
(三)列名最近一年度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
ity Rankings)前一千名之學校。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聘教師:指非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且首次於我國經學校獲聘任為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編制
內專任教師;具外國國籍者得聘任為編制外專任教師。
(二)人才永續計畫:指學校依校務發展需求撰擬之「高等教育人才永續
發展促進計畫」(以下簡稱人才永續計畫),用以招募、聘任並留
任具學術潛力或專業能力人才之制度與配套措施。
(三)學校專責委員會:指學校依本要點及依人才永續計畫設置之委員會
,負責審查新進初聘教師之獎勵標準與支領條件。
四、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時間,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向本部申請:
(一)人才永續計畫。
(二)學校專責委員會運作規章,包括明定委員總數、委員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及應有校外專家學者占委員總數過半等。
(三)初聘教師資格與獎勵規章,包括資格條件、獎勵金分級、獎勵金支
領方式及續存獎勵制度等。
(四)財務監管有關規章,包括專帳管理與監督及獎勵金查詢機制等。
(五)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六)其他本部規定文件。
五、前點第一款人才永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學校名稱、申請年度、經費需求(包括本部補助經費與
學校自籌經費)、負責單位及聯絡人等基本資料,及敘明計畫目的
、主要目標、執行期程與預期成效。
(二)重點領域人才需求分析:
1、分析學校各領域師資現況及未來需求,並針對重點發展領域說明
新進教師之延攬方向、對教學、研究及國際合作之預期效益、比
較國際與企業競逐人才情形(包括薪資待遇等面向)。
2、應規劃獎勵金之分級制度,分析分級原則及適用對象,並說明分
級標準所依據之學術或專業條件與對應學校重點領域之人才培育
及發展需求。
(三)延攬及留任機制:
1、學校訂定延攬對象類別與條件、獎勵金分級制度(到任獎金、留
任獎金)、獎勵金分級之最高級延攬人數應占總延攬人數一定比
例、支領方式、續存獎勵制度及獎勵金查詢機制。
2、教師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四)專責委員會組成及運作:委員人數與資格、遴選方式、任務、迴避
原則及運作程序。
(五)長期財源及專帳管理:學校自籌經費來源及長期永續規劃、專帳設
置方式、建立風險監管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納入學校風險管理與內
部控制制度。
(六)教師支持及配套措施:說明提供教師之研究、教學及生活協助措施
,包括研究啟動經費、助理人力、住宿與家庭支持等。
(七)經費規劃及支用原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自籌經費分擔比例、五
年及十年之經費規劃及支用原則。
(八)績效指標:年度推動重點及具體績效指標,並規劃評估機制。
六、本部組成審查委員會,由部長或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學校
申請資料,審查重點如下:
(一)規章制度及運作機制:學校是否已完成相關章則或草案、專責委員
會設置及運作機制,並評估其決策程序及法制作業是否合理有效。
(二)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效:學校延攬與留任機制之設計與獎勵制度之合
理性,及教師支持與配套措施之完善程度,並評估計畫執行期程、
績效指標及預期成效是否具體可行。
(三)財務規劃與風險控管:學校自籌與本部補助經費比例、來源及運用
方式、獎勵金分級、學校續存獎勵制度、專帳管理與監督機制,評
估長期財源之穩定性與永續性,並檢視經費支用、風險預防及自律
監管機制之健全。
(四)人才發展與校務特色連結:學校延攬之人才結構是否符合特色發展
需求與高教人才培育目標,並評估其對教學、研究及國際合作之效
益。
人才永續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自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之當學期始
日生效,學校應確實執行。
學校變更人才永續計畫內容除獎勵金分級制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本部召開審查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始得執行外,其餘事項之變更,
依學校相關程序辨理。
七、初聘教師獎勵條件與義務:
(一)獎勵條件:初聘教師經學校專責委員會審查後,應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始得支領人才永續計畫之獎勵金:
1、具有未來學術發展潛力、學術領導能力或研究實績之學者。
2、具產業研發或專業實務經驗之產業界人才。
(二)聘任期間義務:
1、初聘教師應依聘任契約或學校相關規定,於到任後履行學校所定
之年限及研究、教學或服務等義務。
2、教師於聘任期間,學校依法令或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到任獎金
按實際服務年資比例支領,但學校不予核發留任獎金。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支領或續領獎勵金:
1、不得支領:聘任前涉及性別平等、學術倫理案件,或有相當於教
師法解聘、不續聘、停聘所列各款情形之行為之一,且經學校認
定並查證屬實。
2、不得續領:
(1)學校審查通過後至聘任期間,涉有教師法有關解聘、不續聘、
停聘情事,且經學校認定並查證屬實。
(2)於學校聘任期間內參與大陸地區之計畫(包括公部門及民間機
構計畫)。
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定
計畫所延攬之初聘教師到任獎金及留任獎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相關經費應設置專帳管理,並依校內相關規章辦理。
(二)經費分攤比例:本部補助與學校自籌經費之比例,到任獎金為四比
一,留任獎金為二比一;學校應於撥付初聘教師獎勵金時,將該校
自籌經費與本部補助經費依規定比例同時支應。
(三)獎勵金項目及支領方式:
1、到任獎金:學校聘任符合資格條件之初聘教師,於到任後依學校
自訂之多元支領方式,採至少三年分期支領,或至少滿三年一次
性支領。
2、留任獎金:初聘教師到任至少滿五年後,且教學、研究或服務與
輔導等面向之績效考核達到學校人才永續計畫所定標準者,由學
校核發留任獎金,教師得依學校自訂之多元支領方式分期領取,
或由學校續存於專帳。
3、前目獎勵金如教師選擇由學校續存於專帳,學校應以自籌經費提
供適當續存獎勵制度,建立教師長期留任機制。
4、學校應建置教師獎勵金查詢機制,供教師查詢其個人獎勵金支領
及續存情形。
(四)補助經費支出範圍與限制:
1、本部補助經費得支用於初聘教師之到任獎金、留任獎金;不得用
於非屬教師待遇之支出,如行政費用、聘僱助理、添購設備等。
2、支領獎勵金之初聘教師,不得同時支領其他以本部補助經費為來
源之彈性薪資或延攬獎勵金,但彈性薪資之經費來源為學校自籌
經費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者,依其補助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核結及績效說明: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送相
關請款文件送本部申請補助經費;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執行人才永續計畫期間內,於每執行屆滿一年後之三個月內就
其達成之具體成果(應至少包括整體目標達成情形、計畫經費與獎
勵金分級執行情形、教師聘任情形等)作成成果報告,併同經費收
支結算表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學校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報告人才永續延攬績效及財務執行情形。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