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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2 2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標本辨識服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館科字第115000191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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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社會,於不違反博物館
    專業倫理及不影響研究、典藏、教育推廣等業務運作之原則,提供免
    費標本辨識服務。

二、下列品項或情況本館不提供辨識服務:
(一)玉石、寶石、隕石等標本或商品。
(二)標本無可供辨識之分類特徵。
(三)不屬於館員研究專長領域之範疇。

三、標本辨識服務流程(附件一)
(一)電子郵件申請:須以電子郵件提交標本辨識服務清單(附件二)進
      行申請,本館於收訖日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回覆是否受理辨
      識服務申請。
(二)服務受理:如屬可服務範疇,將依申請資料進行判讀,惟如須標本
      本體進行辨識,將以電子郵件聯繫通知送件。送件時,須於現場填
      具標本辨識服務申請暨切結書(附件三),受理收件時間及地點另
      行公告於本館官網服務頁面。
(三)結果提供:依標本辨識之難易度,於服務受理之次日起十五至六十
      個日曆天內,以電子郵件告知辨識結果。
(四)標本取回:經通知後,須於三十個日曆天內取回標本,如逾期未取
      ,視同放棄該標本,本館有權對標本進行任意處置。

四、本服務僅從標本外觀辨識,不進行分析鑑定,但為標本判讀之需要,
    本館可對標本做必要之處理,處理過程中導致損毀,本館及館員免負
    任何賠(補)償責任。

五、標本辨識服務所有往來及結果告知文件均不會標註本館中英文名稱、
    館徽及館員資訊,僅提供推測結果。申請人對文件及結果不得有額外
    要求,亦不得將其作為任何形式之訴訟證明或商業用途,違者本館不
    予受理該民眾日後之辨識服務申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