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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8 2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1580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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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教師諮商輔導,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支持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署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國教署業務副署長兼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國教署人事室主任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國教
    署人事室人員兼任。 

三、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業務需要,設二組辦事;其分組及應辦理事項如
    下: 
  (一)諮商輔導組:
     1、執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工作。 
     2、辦理教師諮商輔導個案管理與評估,彙整個案系統資料及資訊
        管理。 
     3、執行教師諮商輔導工作成效評估。
  (二)行政管理組:
     1、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 
     2、規劃及整合運用各項行政資源,推動教師支持中心業務。 
     3、統籌調派教師支持中心人員及整合相關人力資源。 

四、教師支持中心服務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
    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其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及專業輔導人員得準
    用本要點規定,由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 
    前項教師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
    為人,受命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
    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教師支持中心不提供支持服務。 

五、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教師之特殊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
    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提供
    教師支持服務。 
    聘請前項專業人員所需費用,得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之經費補
    助基準表支給。 

六、教師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業諮詢或第三款團體諮商輔
    導者,專業人員應告知其相關權利及保密規定,教師支持中心始得
    提供服務。 
    教師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或第四款心理危
    機介入者,應簽署同意書後,教師支持中心始得提供服務。 
    精神科醫師以諮詢、評估與轉介為主要功能,不進行醫療行為。

七、教師支持中心不對教師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 
    教師支持中心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
    公開。 

八、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
    以每人每年六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教師支
    持中心認定後,得增加至八次。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
    以每人每年一個團體諮商輔導為原則。 

九、教師支持中心應依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及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之規
    定規劃空間及設備,並得考量年度預算及參照心理師法第二十條第
    五項規定,設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心理諮商室及團體諮
    商室,及配置相關設備。 

十、教師支持中心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