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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1580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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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教師諮商輔導,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支持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署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國教署業務副署長兼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國教署人事室主任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國教
    署人事室人員兼任。 

三、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業務需要,設二組辦事;其分組及應辦理事項如
    下: 
  (一)諮商輔導組:
     1、執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工作。 
     2、辦理教師諮商輔導個案管理與評估,彙整個案系統資料及資訊
        管理。 
     3、執行教師諮商輔導工作成效評估。
  (二)行政管理組:
     1、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 
     2、規劃及整合運用各項行政資源,推動教師支持中心業務。 
     3、統籌調派教師支持中心人員及整合相關人力資源。 

四、教師支持中心服務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
    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其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及專業輔導人員得準
    用本要點規定,由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 
    前項教師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
    為人,受命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
    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教師支持中心不提供支持服務。 

五、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教師之特殊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
    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提供
    教師支持服務。 
    聘請前項專業人員所需費用,得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之經費補
    助基準表支給。 

六、教師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業諮詢或第三款團體諮商輔
    導者,專業人員應告知其相關權利及保密規定,教師支持中心始得
    提供服務。 
    教師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或第四款心理危
    機介入者,應簽署同意書後,教師支持中心始得提供服務。 
    精神科醫師以諮詢、評估與轉介為主要功能,不進行醫療行為。

七、教師支持中心不對教師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 
    教師支持中心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
    公開。 

八、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
    以每人每年六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教師支
    持中心認定後,得增加至八次。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
    以每人每年一個團體諮商輔導為原則。 

九、教師支持中心應依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及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之規
    定規劃空間及設備,並得考量年度預算及參照心理師法第二十條第
    五項規定,設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心理諮商室及團體諮
    商室,及配置相關設備。 

十、教師支持中心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年度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