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教師諮商輔導,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支持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署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國教署業務副署長兼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國教署人事室主任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國教
署人事室人員兼任。
三、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業務需要,設二組辦事;其分組及應辦理事項如
下:
(一)諮商輔導組:
1、執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工作。
2、辦理教師諮商輔導個案管理與評估,彙整個案系統資料及資訊
管理。
3、執行教師諮商輔導工作成效評估。
(二)行政管理組:
1、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
2、規劃及整合運用各項行政資源,推動教師支持中心業務。
3、統籌調派教師支持中心人員及整合相關人力資源。
四、教師支持中心服務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
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其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及專業輔導人員得準
用本要點規定,由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
前項教師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
為人,受命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
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教師支持中心不提供支持服務。
五、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教師之特殊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
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提供
教師支持服務。
聘請前項專業人員所需費用,得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之經費補
助基準表支給。
六、教師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業諮詢或第三款團體諮商輔
導者,專業人員應告知其相關權利及保密規定,教師支持中心始得
提供服務。
教師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或第四款心理危
機介入者,應簽署同意書後,教師支持中心始得提供服務。
精神科醫師以諮詢、評估與轉介為主要功能,不進行醫療行為。
七、教師支持中心不對教師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
教師支持中心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
公開。
八、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
以每人每年六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教師支
持中心認定後,得增加至八次。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
以每人每年一個團體諮商輔導為原則。
九、教師支持中心應依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及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之規
定規劃空間及設備,並得考量年度預算及參照心理師法第二十條第
五項規定,設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心理諮商室及團體諮
商室,及配置相關設備。
十、教師支持中心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年度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