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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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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設醫學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及衛生教育等各項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各級學校衛生科之課程設備標
    準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衛生人員訓練機構立案備案之
    審查事項。
四、建議與醫學教育有關之一切興革事項。



第 2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
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第 3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但得連任。


第 4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處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就委員
中指定之。


第 5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


第 6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設左列各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藥學教育組。
三、護士教育組。
四、助產教育組。
五、衛生教育組。
每組各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辦理各該組
事務。



第 7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編緝三人至五人,薦派;幹事一人或二人,委派;並得
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 8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
教育部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9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教育部採擇施行。


第 10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得經教育部部長之核准,聘中外醫學專家三人至五人為顧
問,開會時得請其列席。


第 11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非專任之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