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93)訓(三)字第0930104969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及督導兩性平等教育,並建立無性別
    歧視的教育環境,特設置「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推動之事項如左︰
 (一) 兩性平等教育之督導及指導規劃。
 (二) 兩性平等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
 (三) 健全校園兩性平等教育組織。
 (四) 強化學校教師兩性平等教育知能。
 (五) 充實學校兩性平等教育資料及服務工作。
 (六) 兩性平等教育學術發展。
 (七) 校園內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害相關事件之防治工作。
 (八) 其他有關兩性平等教育之工作。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擔任,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除政
    務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教育、心裡、法律、輔導、
    社會、文化等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實務工作者聘任之,其中
    女性委員應佔半數以上。


四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
    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五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委員聘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每任改聘四分之一之委員會成員,
    並依專業領域遞補,以廣納各方人才。


六  本委員會得聘任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規劃本要點二之各項
    重點業務。


七  本委員會為因應偶發事件之需要或執行本要點二之各項重點業務需要
    ,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所需經費及人員
    專案簽核,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八  本委員會議應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
    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九  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支應之,專案小組所需經費依其主題由
    主管業務單位支應之。


一○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部訓育委員會擔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