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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四)字第0940042891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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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於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學各年級一律實施常態編班。


三、國民中學新生之編班方式如下:
 (一) 為達常態編班目的,國民中學新生編班得採用測驗 (智力測驗、學
      業性向測驗或學習成就測驗) 、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辦理,並
      依高低順序 (採公開抽籤及電腦亂數者以先後順序) 排列,再依序
       (S型排列) 分配於各班。
 (二) 新生編班,其班級數太多時,得先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分群,各群
      不得少於六班。分群後之編班方式比照前款之規定。
 (三) 各國民中學辦理編班作業前應事先公告並通知邀請全體新生家長參
      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 (市) 政府除自行統一辦理全直轄市、縣
       (市) 各國民中學新生之編班作業外,應派員到各國民中學督導。
 (四) 導師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立即以抽籤方式編配。
 (五) 學校於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公告週知,並將學生編
      班名冊上網公告六個月,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應隨時更新公告
      。


四、國民中學應將常態編班過程相關資料 (包括學生智力測驗、學業性向
    測驗、學習成就測驗、公開抽籤、電腦亂數、編班作業、導師抽籤、
    編班結果等) 詳細記錄,並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五、國民中學教師應配合學生學習需要,對班級內學習優異或學習遲緩學
    生,加強個別化教學或補救教學。


六、國民中學得依學生興趣、性向、能力等因素,實施分組學習,以培育
    學生多元智能。
    前項分組學習,得於原班級或跨班實施;其跨班實施者,應以二班至
    三班為一組群,並依學生學習成就作為分組之依據,以利學習經驗之
    分享與人際合作。
    國民中學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國民中學三年級得就英語、數
    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
    領域得合併為一組;其餘非指定之領域,仍應於原班級學習。
    分組學習採跨班級實施者,應由學校邀請教師會 (或教師代表) 、家
    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共同訂定跨班級分組學習計畫,並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七、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加強與家長、教師溝通,並輔導學
    生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原則與措施,確保學生能於適
    當班級獲得良好學習效果。


八、國民中學如有實施選修課程、特殊教育、試辦實驗教育方案或經指定
    重點發展單項藝能或運動,需要其他適當之編班方式予以配合者,應
    擬訂實施計畫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後實施。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前項核准時,應邀集地方教師會、家長、
    專家學者、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其中地方教師會、家長代表各不得少於小
    組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九、國民中學實施常態編班執行成效良好者,教育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予擇優公開表揚,並從優獎勵。


十、國民中學實施常態編班情形應列為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
    反編班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校長及有關人員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
    準予以議處。
    私立國民中學違反編班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
    重,予以限期整頓改善、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停辦或依法解
    散之處分。
    有前二項規定情事者,教育部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扣減對該
    直轄市、縣 (市) 或私立學校之補助款。


十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