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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高(一)字第0990198651D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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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學辦理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事務並作為審核各校碩
    、博士班招生辦法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大學辦理碩、博士班招生,應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擬定其公開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三  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訂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考試日期、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
    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四  各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
    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
    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
    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
    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  招生名額:
    各校各碩、博士班之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
    量,報請教育部核定。
    各校招收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如有招收在職
    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
    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
    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各校碩、博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
    定若干組別 (如甲、乙、丙等組) 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定
    於招生簡章內。
    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
    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同一 (系) 所內之
    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招生名額由各校根據教育部核定招生總額範圍
    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可否流用由各校自行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六  報考資格:
 (一) 碩士班: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
      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
      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博士班: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
      得碩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
      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三)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
      定。
      報考者或申請甄試者是否需要相關科系畢業,及報考在職生或公費
      生者是否需要與碩博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校自
      行規定。



七  招生方式:
    各校招收碩、博士班研究生除辦理一般招生考試外,並得視需要以推
    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訂。



八  考試項目:
    各校碩、博士班招生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佔成績比例,由
    各校自訂,並應列明於招生簡章內。



九  考試日期
    各校碩士班入學考試訂於每年四月開始舉行為原則,五月底前結束,
    六月底前發佈錄取通知,甄試訂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月間舉行為原則
    。博士班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一○  錄取原則
      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
      列為備取生。各 (系) 所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
      時,得不足額錄取。甄試得列備取生,若仍有缺額亦得於一般招生
      考試補足。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
      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所 (組) 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
      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遞補正取生缺額
      之處理方式。



一一  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定。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一二  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一三  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
      各校應審慎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
      負有保密義務。
      各校招生如採口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
      細文字紀錄。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一四  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一五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
      各校招生辦法及招生簡章應明訂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
      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
      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
      行政救濟程序。



一六  各校招生簡章應明定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院校公
      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 ,得否報考及就讀碩
      博士班,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學生如無法獲
      准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



一七  各校研究所 (系)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應依「大學辦理研究所 (
      系) 碩士及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