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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020002197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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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 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第 3 條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
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第 4 條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
館辦理。


第 5 條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第 6 條
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
館全權處理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