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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參字第1000158084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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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發揚民族精神,鼓勵優良文藝創作,提高文藝水準,特設置文藝
獎 (以下簡稱本獎) 。


第 2 條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第 3 條
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第 4 條
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化有貢獻者。


第 5 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
    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
    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
    、演出團體等) 。



第 7 條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不得推薦之。


第 8 條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佈。


第 9 條
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織辦法及評審程序
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