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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1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軍字第0920031540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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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評量,男生以其所受軍事教育訓練,
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軍事教育訓練為準。


第 3 條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畢業成績
與集訓 (講習) 成績四種,其適用範圍區分如左: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以學年成績與畢業成績為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女生以學期成績為準;男生以學期與集
    訓 (講習) 成績為準。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左: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試驗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並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 高級中等學校男生,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二) 高級中等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軍事學
      科與術科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三)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四) 專科以上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五) 平時試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試驗等項評
      量之。
二、學年成績:高級中等學校學年成績,依各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
    計之。
三、畢業成績:高級中等學校以各學年軍訓平均成績為準。專科以上學校
    學生以各學期軍訓平均成績為準。
四、集訓 (講習) 成績: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之暑、寒期集訓成績,以大專
    學生集訓班之集訓成績為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以本部海外青年講
    習會之結業成績為準。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經准免參加軍訓術科者,以軍訓學科成績評量之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不及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一) 學年成績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
      ,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
      予留級。留級以二次為限,逾二次或不願留級重讀時,由學校發給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二) 學年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
      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
    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期成績未達五
    十分者,應令重讀。
三、大專學生集訓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訓,以一次為限
    ,補訓成績及格後,始得畢業。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學期試驗,事前經學校核
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第 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入他校為新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
班級修讀軍訓課程。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其他專科以上學校為新生或轉入他校繼續銜接其
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
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第 11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除合於免受集訓或講習者外,其依年度集訓 (講習)
計畫規定,經驗退或退訓有案,無藉故不到集訓 (講習) 情形,屆畢業時
尚未接受集訓 (講習) ,但軍訓成績及格者,除另有原因外,免再補受集
訓或講習,即以軍訓課程學期平均成績為準。
接受集訓期間,遭受開除處分者,或參加海外青年講習期間,遭受勒令退
會處分者,除另有規定外,其集訓或講習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及依學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