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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80104841C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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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不包括女校) 為辦理預備軍官初選,均應設置預備軍
官初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 (院) 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
任;教務、訓導及軍訓主管為當然委員。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參加考選之預備軍官軍種官科專長及考試分組事項。
二、關於應屆畢 (結) 業生填報志願考選預備軍官事項。
三、關於填寫預備軍官初選紀錄卡與核對事項。
四、關於預備軍官初選評審事項。
五、關於預備軍官初選之特殊事故處理與建議事項。



第 5 條
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辦理體格複檢。 (複檢完成退回一份)
二、協調本校 (院) 教務學務軍訓各部門填註有關各欄成績與判定結果。
三、依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加蓋校 (院) 長印章。
四、經評審為初選合格學生由學校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志願申請表,按複選委員會頒發之
    考選實施計畫所規定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其餘細部作業事項,悉依
    教育部頒發之「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



第 6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軍訓人員擔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初選事務,
置幹事二至九人,由業務有關人員擔任,協助總幹事完成初選全程作業。


第 7 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以明瞭應屆畢業生初選資料全盤狀況,俾供
有關單位參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為主持。


第 8 條
本會所需作業費,每一學生按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費百分之十收費 (其不合
格或不志願參加者免收) ,其支配使用由本會議決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總幹事與各幹事於工作期間,均酌給工作津貼。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