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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中小學英文教師在職進修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40004649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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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1.1.2  外語師資
    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 強化中小學教師英文教學知能,提高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二) 增進教育品質,厚植國家國際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
    各辦理中小學英文教師在職進修之師資培育大學


四、補助原則:
 (一) 補助方式:每班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其中人事費不得重複支領;人事費之講座
        鐘點費及撰 (編) 稿費應依各該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規定支給;業務費應按實際所需項目之品名、數量、規格
        依市價或規定標準核實編列及執行。
      2.研習班上課五日共三十小時,每班二十五人至三十人。


五、研習活動內容及方式:
 (一) 辦理時間為每年四月至六月,以利用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
 (二) 參加對象及報名方式:
      1.參加對象係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編制內按
        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英文教師,各直
        轄市、縣 (市) 英文科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為第一優先選派對
        象。
      2.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分配名額選派教師參加,並將參加名單
        造冊送委辦學校彙辦。高中職部分,除臺北市及高雄市分別由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選派外,餘由本部 (中部辦公室) 選派;國民
        中小學部分,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分配名額選派教師參
        加。
 (三) 研習內容:
      1.以增進教師英文教學專業知能為主。
      2.各辦理之師資培育大學應於活動期間按研習相關評量規準,考核
        教師學習成效。參加進修教師經辦理單位考核合格者,由所屬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實採計研習時數。
 (四) 各中小學英文教師在職進修活動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核定開班之
      師資培育大學應於開班二個星期前上網公告活動及報名相關資訊。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流程:
      1.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鄰近之設有英語 (文) 、外語 (文
        ) 系所或語文 (言) 教育學系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所需班次。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跨行政區域共同委請鄰近設有英語 (文) 、
        外語 (文) 系所或語文 (言) 教育學系之師資培育大學開班者,
        以選派教師名額較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召集機關,負責統籌
        協調相關事宜。
      2.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召集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將委辦
        學校名單彙送本部,並請受委辦之師資培育大學應依式填妥實施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一式二份,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送本部審理
        。
 (二) 審查作業:
      本部依據各師資培育大學擬定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等資料,參酌
      前開補助原則審查各校申請案,核定各校補助經費額度,並函請各
      校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核定補助之師資培育大學,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掣據報本部請款。
 (二) 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於
      辦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效彙整表 (如附件) 、成果報
      告,連同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核結,各項原始憑
      證留存學校妥慎保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三) 規劃活動如有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請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
      理;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於辦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辦理
      成效彙整表、收支結算表、各項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成果報告至本
      部核銷,規劃活動如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各校如有未辦理事
      項之經費,應悉數報本部繳回。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各班次活動過程及成果等資
    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成果報
    告中詳列此類進修班別對於增進教師英文教學專業知能之成效,並與
    預期應產生之效益做評估比較,若未達預期效益,應分析相關原因,
    以供本部評估續予執行本案之參據。


九、附則:
 (一)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本部分配名額,從選派教師參加五天三十
      小時研習活動名額中選派英文教師,共計四十名 (國、高中二十名
      ,國小二十名;遴選原則可依英語科專任教師、未在國外求學或非
      英外語系所畢業者優先錄取等方式) ,分別組成海外英文研習營,
      由本部文教處於當年度暑假期間安排至英語系國家短期進修英語課
      程,獲選之教師應於當年度隨團出國,不得申請保留。
 (二)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將參加海外進修教
      師名單彙整報本部;若放棄提報參加學員名單者,應自行協調願意
      吸收該員額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副知本部。
 (三) 已參加過本部所組成海外英文研習營之教師不得重複參加,經發現
      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 赴海外短期進修之學費 (含材料費、觀摩參訪費及其他學習相關費
      用) 將由本部負擔,機票、食宿 (含生活費) 由學員自行支付。
 (五) 參加海外短期進修之英文教師,完成進修返回學校後,由選派之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相關研習、研討會時安排心得分享。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