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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師研習中心設備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80086783E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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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師研習
    中心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功能,提供教師優質進修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方式:本要點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九條與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
      定辦理;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
      (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
      政府並應編足分擔款。
(二)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研習中心推動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所需之軟硬
      體設備為原則,其項目如下:
      1.教學設備採購更新。
      2.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
      3.教學圖書(含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4.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三)補助基準:依本要點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以新臺幣四
      十萬元為原則,並參考下列指標酌予增減:
      1.各縣(市)教師人數。
      2.各縣(市)自編預算數。
      3.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4.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5.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執行情形。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依本要點
      提出計畫(申請表格如附件)、所屬教師研習中心該年度擬辦理教
      師進修活動一覽表及現有設備地點配置平面圖,報本部審查,逾期
      不予補助。
(二)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要點之補助
      原則後,依所提報需求項目之優先順序予以補助。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納入地方年度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於請款時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定補助額度及項目內,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法規辦理採購,並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招標、採購契
      約文件、採購明細表、採購項目配置平面圖及等額領據報本部請款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驗
      收紀錄影本各一份及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等相關資料報本部結案;
      其原始憑證應予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於規定期限內檢
      送成果報告(含驗收紀錄影本及黏貼本部專案補助標籤之採購設備
      照片)。
(二)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師研習中心之設備,直轄市及各
      縣(市)政府應列財產清冊,妥善管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研提計畫
      向本部申請;其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
      理,避免中途調整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直轄市、縣(市)
      政府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核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七、附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申請表
      」,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核章。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師研習中心採購之設備,應自行編列
      維修經費進行設備維修,以利各項設備順利運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項目時,應
      同時提報逐年申請之採購項目,如需更新設備,應提報汰舊設備之
      使用年限及購置年份。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師研習中心如有異動,應於提報計畫
      時,說明異動原因及座落地點,並將往年本部已補助之設備項目列
      財產清冊移交。如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立二個以上教師研習
      中心者,應於提報計畫時說明各中心之座落地點。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