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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0 0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05010244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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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各級學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申報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
  行為之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
  面約定書(以下簡稱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
  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應經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轉向本部提出。

三、各級學校依前點規定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其以外文呈現者,應附中譯文
   。

 (三)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地區學校簡介(格式如附件二)。

四、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以學校全銜簽署;國立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除。

 (二)學校應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依核定內容簽署,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
   約定書影本函送本部備查,函文中請註明同意日期、文號及審查編號。

五、(刪除)

六、(刪除)

七、申報文件有需補正事項者,由本部通知申報學校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補
  正。

八、本部於受理完整申報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收件戳日期為準)完成審查
  。

本部審查時,得委託相關專業人士或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審議之。

本部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答覆不予同意者,視為同意。

九、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同意:

 (一)申報文件不符合第三點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報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三)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四)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違反現行政策。

 (五)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違反交流對等互惠原則。

 (六)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有涉及機密科技,或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安全之
   虞。

十、申報案件經本部通知不予同意者,申報學校得就不同意部分修正後再提出
  申報;其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如有變更或另行簽署其他書面約定書,應再
  行報本部同意。

十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並應遵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

 (二)所產生智慧財產,如涉及本部或相關政府部門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不得與大陸地區學校
   約定「為雙方所有」或另為約定歸屬。

 (三)書面約定書所列合作事項、計畫或研究,於實際交流時,如涉及在大陸
   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之技術合作行為(即提
   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應依規定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
   請許可。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