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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立技專校院專任教師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高通字第0930148111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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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教授每週授課時數為八小時、副教授九
      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二) 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 (或技術學院大學部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年
      ) 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教授每週授課時數為九小時、副教授十
      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三) 專任教師應依規定授滿基本授課時數,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之計算
      ,一年一聘者,以一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二年一聘者,以二
      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長期聘任者,學校得視情況以一年或二
      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各等級專任教師應授足依規定可核減後
      之最低授課時數,方得支領超支鐘點費。導師費不得計入超支鐘點
      費。
 (四)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除依前款規定採平均值計算外,於正規學制時間
      之課程,其平均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以四
      小時計算。非正規學制時間 (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日) 之授課時
      數由學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
 (五) 專任教師進行產學合作、技術研發及研究工作得核減授課時數;以
      教學為主之專任教師得酌增授課時數。教師彈性減授授課時數者,
      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六)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三、學校因彈性調整授課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應
    於學校自訂之原則內說明經費來源,並應以捐資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支應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進行產學合作、技術研發及研究工作,與以教學為主之專任
    教師之認定基準及彈性調整授課時數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報部
    備查。


五、公立專科學校除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
    比照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 (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教授每週授課時數為八
      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 (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前三年教授每週授課時
      數為十小時、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師十
      二小時為原則。


六、本注意事項以試辦一年為原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